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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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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这个文件是“两高三部”为贯彻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近四年深入、系统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出台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

    “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个文件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以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5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掌握运用犯罪人员信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问:我国为何要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答:建立这项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对犯罪人员犯罪记录进行了积极探索。公安机关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检察机关从2006年起就开始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查询等工作机制是当务之急

    问: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在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三是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问:为什么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答: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工作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违规提供、登记、管理、使用信息规定了罚则

    问:犯罪记录信息事关重大,意见对违规操作如何处罚?

    答: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中明确了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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