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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就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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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入境秩序
——公安部负责人就出境入境管理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史竞男、刘奕湛 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负责人。

    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问: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何影响?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出境入境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作了积极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以拘留审查措施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具体情形。

    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构建继续盘问等较完整的强制措施体系

    问:法律在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方面有何规定?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维护出入境秩序。

    一是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出入境强制措施体系,包括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传唤、遣送出境等措施,以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待遣羁押制度和羁押场所作了规定,为外国人遣返机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无效和注销、收缴作了统一规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维护正常出境入境秩序,法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了一些必要的罚则规定,如增加了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罚则,以有效应对新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了处罚幅度,有的还增设了拘留处罚;根据出入境管理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制度,以提高执法效率。

    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

    问:大家都比较关心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法律中如何规定?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从而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出入境。

    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

    2005年开始,我国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目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

    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出较大调整改革

    问:华侨是重要的出入境群体,法律对华侨出入境管理有无调整和改革?

    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

    一是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于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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