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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7月实施的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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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吕诺)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是否违背《献血法》要求?缩短献血间隔期是否会影响献血者健康?《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1日刚刚开始实施就引发热议。该标准起草小组专家近日就人们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是否超出了《献血法》要求?

    答:新版要求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

    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问:为何延长献血年龄?新版要求实施后,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能否显著增长?

    答:国际上献全血者年龄高限大部分是65岁。除首次献血者外,加拿大医生认为可以献血的可放宽到70岁;澳门可放宽到69岁。

    献成分血者年龄高限多数为60周岁。日本规定为54周岁;新西兰首次献血者60周岁,固定献血者70周岁;韩国64周岁;澳大利亚首次献血者60周岁,经全科医生批准最高可延长至80周岁;香港和台湾均为65周岁。

    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延长进行明确规定,既是出于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又是为了满足部分长期、固定献血者的献血愿望。近年,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实践中,各地超过55周岁的定期献血者提出再次献血的屡有出现,他们都热心无偿献血公益事业,奉献爱心拯救生命。

    年轻人是我国献血人群的主力军,50岁以上的献血人群仅占很小一部分,超过55岁的献血者人数则更少。因此,新版要求对献血年龄的规定不会显著增加我国无偿献血者人次数,获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问:新版要求对献血间隔期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答:献全血间隔一般为3到4个月。美国间隔8周即可献血;香港规定成年人男性间隔3个月,女性间隔4个月。

    献成分血间隔基本为2周,每年不超过24次单采血浆/血小板。英国规定每年不超过24次机采血浆/血小板,包括每年不超过12次单采粒细胞。两次最小间隔不得短于48小时,7天内不能超过2次;新西兰一般血小板献血间隔不短于2周,但特殊配型HLA/HPA时,献血小板间隔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缩短。

    与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区相比,我国的献血间隔期设置相对偏长。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将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4周调整为不少于2周,但不大于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不得少于1周;将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对两次全血捐献间隔仍沿用《献血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不得少于6个月。

    新版要求对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的调整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借鉴了其他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熟的、经过验证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兼顾献血安全和无偿献血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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