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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旅游法规范零负团费等旅游市场乱相--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8-27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华春雨)“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对于参加团体旅游[LvYou]的消费者来说,最怕在旅行过程中有这样的遭遇。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LvYou]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LvYou]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CaoAn]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LvYou]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CaoAn]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LvYou]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LvYou]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LvYou]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LvYou]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LvYou]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LvYou]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LvYou]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LvYou]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CaoAn]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LvYou]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LvYou]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LvYou]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LvYou]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LvYou]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LvYou]纠纷中旅游[LvYou]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规定:强迫旅游[LvYou]者购物
旅行社将被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华春雨)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CaoAn]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LvYou]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LvYou]项目的,由旅游[LvYou]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CaoAn]指出,旅游[LvYou]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LvYou]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LvYou]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公众发现,每年一到旅游[LvYou]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LvYou]消费者感到吃不消。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草案[CaoAn]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旅行社违约将支付旅游[LvYou]者赔偿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旅游[LvYou]者跟团旅游[LvYou],最怕遭遇甩团等违反旅游[LvYou]合同的问题。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明确了旅行社甩团应负的责任以及违反合同后果处理规定。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LvYou]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

    草案[CaoAn]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LvYou]者的损失,造成旅游[LvYou]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LvYou]费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CaoAn]规定,由旅游[LvYou]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LvYou]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草案[CaoAn]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并未涉及。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景区实行旅游[LvYou]者流量控制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华春雨)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对旅游[LvYou]安全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LvYou]安全工作,景区实行旅游[LvYou]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CaoAn]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LvYou]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LvYou]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LvYou]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LvYou]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CaoAn]规定,景区实行旅游[LvYou]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LvYou]者。旅游[LvYou]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LvYou]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CaoAn]同时规定,旅游[LvYou]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资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防的有关规定,制定旅游[LvYou]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统一旅游[LvYou]投诉受理机构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赵超、钱春弦)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LvYou]法草案[CaoAn]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LvYou]投诉受理机构,旅游[LvYou]者在旅游[LvYou]过程中投诉无门的难题有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草案[CaoAn]规定,旅游[LvYou]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草案[CaoAn]还规定,旅游[LvYou]者与旅游[LvYou]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协会、旅游[LvYou]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LvYou]者与旅游[LvYou]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草案[CaoAn]还规定,旅游[LvYou]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LvYou]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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