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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9-27

    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BanFa](试行)》
 个人购万元以上不记名卡需登记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商务部日前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BanFa](试行)》,规定[GuiDing]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FaKa]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该《办法[BanFa]》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BanFa]》要求,发卡[FaKa]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GuiDing]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FaKa]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FaKa]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GuiDing]开具发票。

    发卡[FaKa]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FaKa]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GuiDing]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办法[BanFa]》明确,发卡[FaKa]企业违反该办法[BanFa]相关规定[GuiDing]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BanFa]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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