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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0-27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uGai]《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作如下修改[XiuGai]: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XiuGai]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HuoZhe]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HuoZhe]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XiuGai]为:“律师[LvShi]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HuoZhe]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XiuGai]为:“律师[LvShi]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LvShi]执业证书、律师[LvShi]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HuoZhe]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HuoZh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LvShi]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XiuGai]为:“律师[LvShi]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XiuGai]为:“律师[LvShi]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LvShi]事务所或者[HuoZhe]所属的律师[LvShi]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LvShi]的家属。”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XiuGai]为:“律师[LvShi]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HuoZhe]其他人准备或者[HuoZhe]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LvShi]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XiuGai],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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