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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11-16

商务部加强酒类[JiuLei]流通管理 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为加强酒类[JiuLei]流通管理,规范酒类[JiuLei]流通秩序,商务部网站15日公布《酒类[JiuLei]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JiuLei]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JiuLei]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JiuLei]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JiuLei]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JiuLei]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JiuLei]商品时应填制《酒类[JiuLei]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JiuLei]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JiuLei]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JiuLei]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JiuLei]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JiuLei]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JiuLei]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必要时,酒类[JiuLei]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JiuLei]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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