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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实施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1-28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国家安全[AnQuan]监管总局获悉,《危险化学品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安全[AnQuan]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办法明确,企业未取得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擅自使用[ShiYong]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ShiYong]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办法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或者使用[ShiYong]伪造、变造的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ShiYong]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ShiYong]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使用[ShiYong]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在应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办法指出,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AnQuan]使用[ShiYong]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办法明确,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ShiYong]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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