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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我船员遇害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2-31

    新华社昆明12月26日电(记者王研)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ZhongGuo]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ShangSu]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JieChi]船只[ChuanZhi]案的上诉[ShangSu]作出裁定:驳回上诉[ShangSu],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ZhongGuo]船只[ChuanZhi]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JieChi]中国[ZhongGuo]船只[ChuanZhi]“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中国[ZhongGuo]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JieChi]往来船只[ChuanZhi]、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JieChi]中国[ZhongGuo]船只[ChuanZhi]、绑架中国[ZhongGuo]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等6名上诉[ShangSu]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JieChi]船只[ChuanZhi]罪、绑架罪。其中上诉[ShangSu]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JieChi]船只[ChuanZhi]罪、绑架罪;扎西卡、扎波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JieChi]船只[ChuanZhi]罪、绑架罪;扎拖波的行为构成劫持[JieChi]船只[ChuanZhi]罪。原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6名上诉[ShangSu]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应依法对原审4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各上诉[ShangSu]人的上诉[ShangSu]理由,审阅了全案案卷材料和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听取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综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的部分亲属、老挝、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及各界群众、媒体记者3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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