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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问--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3-05-21

必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
——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ShiPin]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记者 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ShiPin]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两高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案件大幅攀升不法犯罪[FanZui]分子顶风作案

    问:两高在司法解释中为何要对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作出如此严厉的惩治规定?

    答: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我们重点在“从严”上下足了功夫。所以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必须看到,也必须承认,食品[ShiPin]安全形势确实非常严峻,不可等闲视之。

    当前食品[ShiPin]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ShiPin]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ShiPin]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ShiPin]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FanZui]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男性保健食品[ShiPin]中添加[TianJia]“伟哥”也可定罪

    问:食品[ShiPin]非法添加[TianJia]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司法解释对打击此类犯罪[FanZui]有哪些突破?

    答: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FanZui],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ShiPin]原料加工食品[ShiPin]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TianJia]”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ShiPin]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ShiPin]原料”。

    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ShiPin]中添加[TianJia]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ShiPin]罪定罪处罚。

    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ShiPin]中非法添加[TianJia]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ShiPin]中添加[TianJia]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ShiPin]中添加[TianJia]“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ShiPin]罪定罪处罚。

    惩治生猪屠宰“黑窝点”严防“病死猪”

    问:生猪屠宰黑窝点与病死猪生产加工关系密切,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如何惩处?

    答:司法解释用了专门的条款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窝点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窝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ShiPin]罪等其他犯罪[FanZui]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严惩处食品[ShiPin]滥用添加[TianJia]行为

    问:食品[ShiPin]滥用添加[TianJia]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答:为依法惩治食品[ShiPin]滥用添加[TianJia]的犯罪[FanZui]行为,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TianJia]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ShiPin]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TianJia]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ShiPin]”除加工食品[ShiPin]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基于滥用添加[TianJia]的食品[ShiPin]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的食品[ShiPin],明确食品[ShiPin]滥用添加[TianJia]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ShiPin]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ShiPin]添加[TianJia]剂、食品[ShiPin]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标准的食品[ShiPin]添加[TianJia]剂,用于食品[ShiPin]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ShiPin]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FanZui]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问:在惩治危害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中,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FanZui]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FanZui]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危害民生犯罪[FanZui]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ShiPin]安全的犯罪[FanZui]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FanZui]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ShiPin]安全犯罪[FanZui]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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