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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运公安副局长越权办税案长达5年--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6-28
有幸在网上找到与亲民维稳有关的《广州海运公安副局长越权办税案长达5年--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好久没看到这么好的文章,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中国亲稳网,觉得好就请收藏下。
摘要:广州海运公安局(2009年撤销并入广州公安局)刑警支队管辖范围,本是中海集团下属船舶、交通部指定船舶的刑事案件及集团华南物业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并不涉及税案。然而从1998年起,广州海运公安局开始屡屡介入税案,五年间先后侦办30余宗税案,其中仅1宗侦结移送起诉,其余的均在对涉案人监视居住、违法罚没后,搁置不管,至今没有侦结。
在查办涉税案件之后,我们的办案经费就开始充裕起来,局里也经常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一些奖金给民警,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查办涉税案件。
———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名干警证言说。
“我们过去之后看材料、抓人、在税局做一次笔录,然后将嫌疑人监视居住,让他们筹集钱款补缴税款,然后我们就把人放了。案子就放在那里,不了了之。”
———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名干警证言说。
广州海运公安局(2009年撤销并入广州公安局)刑警支队管辖范围,本是中海集团下属船舶、交通部指定船舶的刑事案件及集团华南物业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并不涉及税案。然而从1998年起,广州海运公安局开始屡屡介入税案,五年间先后侦办30余宗税案,其中仅1宗侦结移送起诉,其余的均在对涉案人监视居住、违法罚没后,搁置不管,至今没有侦结。
近日,广州海运公安局原副局长姚卫东被广州中院终审裁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广州中院认为,姚卫东滥用职权行为,在越权查办税案中,变相羁押、违法罚没、搁案不查,并造成了国家税款无法继续追缴。此外,警方办公中屡屡指定戒毒所内监视居住,严重违法,属滥用职权变相羁押,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超权查办税案 监视居住后罚没
2008年12月14日,时年40岁的姚卫东被刑拘。其时,他已先后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局长助理、副局长逾10年,距他被控办理涉税案件中首次滥用职权已有9年。
14年前,年仅30岁的姚卫东就担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局长助理,2年后升职副局长,负责管理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经侦支队等工作。
据悉,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管辖范围,本是中海集团下属船舶、交通部指定船舶的刑事案件及集团华南物业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并不涉及税案。然而从1998年起,海运公安局开始屡屡协办税案。
“1998年,海珠区税局稽查大队队长提出让我们参与查税案,我和局长答应后就派民警介入办理涉税案件,对税务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等侦查措施。”姚卫东供述。
时任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的黄某证言称,1997年后检察机关退出税务案件的查办,由地方公安机关查办。后来他认识了广州海运公安局黎兆雄(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姚卫东(副局长)、方代富(副政委)等人,就请该局协助办案。
具体流程为:海运公安局根据税务局移送的材料进行立案,对涉案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追缴税款和罚款,并将税款追缴入库,海运公安局对涉税人员没收非法所得。
私自打印《没收非法所得决定书》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3年4月,姚卫东伙同该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黎兆雄、副政委方代富等人(均另案处理),出于增加该局经费及提高该支队干警福利的目的,组织、指挥该刑警支队人员在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地方涉税案件,在对广州市达某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集某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某威贸易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共14宗涉税案件立案侦查,并对上述单位人员林某平、肖某光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在收取或扣押涉嫌偷税人员的款项后,对涉嫌偷税人员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对案件中断侦查。
“姚卫东领导的刑警队为了达到没收当事人缴交款项的目的,不仅将用于处理行政治安案件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在涉税刑事案件上,而且还私自打印《没收非法所得决定书》来违法处置当事人缴交的款项。”广州中院的判决书中说。
企业补齐税款仍被罚没275万元
2003年4月,广州海运公安局对广州市荻某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16842.22元立案侦查,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负责人羁押于该局设立的临时监居点长达40多天,以此胁迫其家属缴纳500000元。在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款后,姚卫东等人仍违法采用公安行政处罚的形式,以“非法所得”为名没收了该公司47 .4万元,且是以“收条”形式收取。
此外,广州伊某莉化妆品厂在完全补缴税款285万余元的情况下,广州海运公安局仍对该厂作出没收228万余元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交齐之后,才对该厂法人代表陈某取保候审。
2002年4月,姚卫东与黎兆雄等人组织、指挥该局刑警支队对广州伊亿莉化妆品厂涉嫌偷税200万元立案侦查,并对该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先后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致其被变相羁押于该局设立的临时监居点长达56天之久。在先后扣押该厂账户资金及通过家属缴交共500万元后,对陈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该厂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人民币285万元,姚卫东等人以“非法所得”名义没收该厂228万元后,对案件搁置不查。
此外,还有多宗案件,在扣押涉案人员现金,并以非法所得为由没收后,便将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对案件搁置不查。
没收款上缴市财政再返还部分
“在查办涉税案件之后,我们的办案经费就开始充裕起来,局里也经常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一些奖金给民警,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查办涉税案件。”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名干警证言说。
司法资料显示,在涉税案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和罚款后,姚卫东等人仍违法采用公安行政处罚的形式,屡屡以“非法所得”罚没涉案公司资产。在法院查明的14宗涉案犯罪事实中,广州海运公安局共违法罚没涉税企业资金891万余元。
据姚卫东供述,没收的款项由海运公安后勤装备科上缴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返还一部分给该局用于干警福利、办公费,返还款中提成8%放在刑警支队的账外账作奖励。
罚没收钱后就不了了之
广州中院查明,在收取或扣押涉嫌偷税人员的款项后,姚卫东等人就对涉嫌偷税人员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对案件中断侦查,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姚卫东等人滥用职权的重要原因。
“我们过去之后看材料、抓人,在税局作一次笔录,然后将嫌疑人监视居住,让他们筹集钱款补缴税款,然后我们就把人放了。案子就放在那里,不了了之。”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名干警证言称。
据姚卫东供述,广州海运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共30宗左右,只有第一宗涉税案黄某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到海珠区法院起诉,其他均没有侦查终结,没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广州中院也查明,在事后查找到的涉案《特大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上,只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余空白,根本看不到结案方式和最终处理情况。
连续违法罚没企业资金多单后,终于有企业向广东省公安厅控告投诉。2003年广州海运公安刑警支队办理一宗涉税案件时收到控告投诉,广东省公安厅明确广州海运公安局对涉税案件没有管辖权,此后海运公安才停止办理涉税案件。
姚卫东也供述,2003年办理亨某服装有限公司涉税案件时被对方投诉,省公安厅明确海运公安局对涉税案件没有管辖权,2004年后没有再介入涉税案件。
终审判决: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2012年初,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卫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违法办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姚卫东能如实供述违法办理涉税案件的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其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姚卫东不服,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滥用职权的事实不清。
2012年5月28日,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公安机关无权对涉税案行政处罚及没收非法所得
据姚卫东供述,立案后,展开调查并抓捕涉税人员,当事人不配合的一般在戒毒所旁边的干警培训中心采取监视居住。广州海运公安局多名警员证言证实,当时海运公安局对许多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羁押在海运公安局位于黄埔区的戒毒所里,在向这些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之后,就对他们取保候审。
“通过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迫使其家属交出款项(部分数额远超出涉嫌偷税款)后,再违法以行政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名义予以没收。”广州中院认为,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税务机关作出,协助办案的广州海运公安局本身不具有对涉税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涉税刑事案件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应由审判机关作出,广州海运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也不具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权力。
警方变相羁押构成滥用职权
本案中,无论是在干警培训中心采取监视居住,还是在戒毒所里监视居住,都属于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此举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是当时办案机关普遍的做法。”姚卫东辩护律师辩护称。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中海运公安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属于违法变相使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中,姚卫东领导的刑警队违法将相关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名义变相羁押在该局位于黄埔区的戒毒所当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 庭审焦点
个人并无特殊得利,是否属滥用职权?
辩护人:一审法院认定,姚卫东滥用职权行为是随意使用侦查权,具体表现在变相羁押、违法罚没、搁案不查,并造成了国家税款无法继续追缴。
二审中,姚卫东的辩护律师指出,姚卫东在海运公安局办理地方税务案件中确存不当之处,但上述做法并不是姚卫东个人决策行为,他亦没有因此获得特殊的个人利益,故认定是姚卫东个人滥用职权并不妥当。
再者,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是当时办案机关普遍的做法;违法罚没实际上就是税局和海运公安局联合办案时税局核定的涉案人偷税税款的数额,并不缺乏事实依据;搁案不查,事实上存在取证和定罪困难而无法继续查证的情况。
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查明,姚卫东作为广州海运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在立案侦查涉税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定办案程序开展侦查工作,对于经侦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姚卫东领导的刑警队在侦查过程中却滥用权力,违法办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
此外,姚卫东领导的刑警队立案侦查涉税刑事案件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并没有积极履行侦查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的法定职责,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规定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此外相关强制措施以及非法罚没措施的使用经过姚卫东的审批后才得以付诸实施,因此其行为依法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延伸阅读
警方办案指定监视居住易滥用
本案中,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广州海运公安局在办理税案中,在戒毒所等地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属于违法变相羁押。
此认定的依据,则是1998年5月14日由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据报道,由于实践中曾出现过指定监视居住,从而变相羁押的情况,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便有很多人呼吁取消监视居住。1996年刑诉法修改最终将其保留,是因为人们认为,多一种非羁押强制措施,总比少一种好。
但去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相关指定监视居住条款引发热烈反响,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虽然新刑诉法修正案严格限制了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但多名法律人士仍忧心忡忡,因为指定监视居住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查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规定成为虚设。
采写:
南都记者 海鹏飞 实习生 王贝佳
南都漫画 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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