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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加男友姓名分手后欲改户名遭拒--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6-29

  今天在网上看到与亲民维稳有关的《女子买房加男友姓名分手后欲改户名遭拒--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好久没看到这么好的文章,重新调整了一下,希望对网友有用。

  分手后,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还写着前男友的名字。塘厦镇的小贞苦恼之极,虽和男友分手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前男友却“耍赖皮”,不配合。小贞只好和前男友对簿公堂,近日终于经法院确认两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小贞对房子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恋爱时,女方买房加男友姓名;分手后,女方欲除男友名却遭拒

  小贞于2008年在塘厦镇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买房时,小贞的男朋友小章要求将他的名字也写进购房合同中。为示忠贞,又考虑两人是谈婚论嫁的恋人关系,小贞毫不犹豫就同意了。购房的首期款和月供款均是小贞一人支付。

  2009年7月,两人发生矛盾并分手,分手时他们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联名购买的房子归小贞一人所有,小章配合小贞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底,小贞终于把房子供完了,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的是小贞和小章两人共有。这时,小贞已经结婚,可这房产证上却还有前男友的名字,令人闹心。于是她找到小章,要求小章配合一下,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手续,将小章的名字除去。谁知分手时答应好好的小章这时却不干了,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小贞将小章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拥有房子全部的所有权。

  分手协议上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法院确认有效并判决女方享全部份额

  案件庭审时,小章表示,他和小贞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房屋是一起购买的,所以房产证登记在他们的共同名下。在两人签订房屋权属协议之前已经支付的首期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应属于两人共有。小贞把这部分款项的一半支付给他,他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小章亦承认购买房屋的全部款项包括首期款、全部银行按揭贷款以及相关的全部手续费用均由小贞一人支付。小贞也提供了购房付款收款收据、转账存根、证人证词等证据,证明其所述是事实。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显示房子属于小贞和小章共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小贞和小章事后签订的关于案涉房屋权属的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小贞主张两人签订的协议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两人协议约定房屋归小贞所有,且客观事实上,案涉房屋所涉及的全部款项和费用为小贞支付。小贞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享有全部的份额。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全部归小贞所有,对于小章要求两人签订协议之前小贞支付的案涉房屋首期款和银行按揭款享有一半的份额,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房产证加名须谨慎 

  拟订合同才有保障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罗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要件。在本案中,房产证登记了小贞和小章的名字即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因此,罗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若非夫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应审慎考虑将他人的名字登记在自己的房产证上,以免分割财产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如果房产证上确实需要登记两人以上,可以拟好合同,约定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或所占有份额,房产证上为何登记他人姓名。合同内容应尽量详细、全面,以备产生矛盾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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