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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上班途中遇事故身亡 工伤认定受阻--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06-07

  有幸在网上找到与亲民维稳有关的《驾驶员上班途中遇事故身亡 工伤认定受阻--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好久没看到这么好的文章,重新排版了一下发到这里[http://www.zgqw.org],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就在距离工作地点几百米处,骑车人封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在一家人忙着为其置办丧事,并等待工伤补偿金时,却意外得知,工伤认定申请被否定了。而之所以被否定,是因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一份事故证明,这份证明称“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封某家属随后将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诉至法院,但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在遭遇维权困境的同时,封某的家属印制了大量材料,悬赏5万元征集线索。

  □现代快报记者 田雪亭

  张贴材料,5万元征集线索

  “只要能提供直接线索,协助我们抓到人,就给他5万元。”这些天,封某的妻子张小兰每天都拿着一摞印刷好的材料,到处张贴,并向案发现场周边的过往人员发放。

  45岁的封某,生前是盐城一家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9月21日晚上,在家休息的封某接到单位电话,称有一趟货物比较急,需要他立即前往山西太原跑一趟。封某简单收拾了一下行李,联系了另外一名同车前往的驾驶员。那名驾驶员已经开车出门,在约定的碰头地点等封某。

  封某随后骑上自行车就出了门。封某的家,距离同事停车的路口约有1.5公里路程,骑车过去,也就十几分钟。但是,就在封某出门半个多小时后,张小兰收到了封某同事的电话,对方等得有点急了,询问封某是否出门。

  “早就走了,应该早就到了啊!”张小兰心里隐约有种不祥之感。挂断电话,她就沿着从家到停车处的“233”省道沿途去寻找。在走到一家卖肉的店门口的时候,她发现丈夫躺在了路边,自行车也摔在边上。此时的封某仅有微弱的呼吸。在肉店老板的帮助下,张小兰将封某送往医院。但因为伤势太重,封某在2011年9月22日去世。

  事故原因不清,无法认定工伤

  随后,家人为封某置办了丧事,购买了公墓,将其入葬。“加上在医院抢救时花去的费用3万多,目前我们已经花掉了10万余元。”张小兰说,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差,这些钱大多数都是跟亲友借的,另外,封某单位也垫付了3万余元。

  “封某在单位干了很多年了,单位都为他缴纳社保的,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这样,很多费用都可以报销了。”一个朋友的提醒,让张小兰的心里稍有安慰。于是,她就向封某的单位和人社局反映,希望他们能够重视此事,并帮助办理手续。

  2012年2月1日,盐城市盐都区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书。该认定书指出,封某当天骑着自行车去上班是事实,但是,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无法认定为工伤。

  为了搞清楚其丈夫的死亡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张小兰多次来到人社局申诉、了解。

  工作人员告诉她,申请认定工伤有几个条件,其中一个,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构成。

  但是在封某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并未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只是笼统地提出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所以,人社局无法据此认定为工伤。

  交警称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明明是被其他车撞的,为什么交警却出具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证明?”得到这一消息后,张小兰当即向交警部门提出了质疑,并据此向盐城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

  张小兰说,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机动车碰擦造成的交通事故。她的第一份证据,便是封某的尸检报告。该报告的鉴定意见是,“封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第二份证据,则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该报告的鉴定结论为,“该车损坏情况及痕迹应系事故中受外力作用所形成。”第三份证据,则是其家人在事故现场看到的一个灯罩,“应该是机动车的灯罩,当时遗落在事故现场的。”

  张小兰说,这三个证据足以说明,封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另外一方机动车的直接碰撞,才造成其头部着地后多处骨折,而其自行车的受损情况也充分印证了这一观点。张小兰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车辆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还逃逸,责任已经很清楚,肯定是对方全责。

  但对于张小兰的意见,交警部门认为仍然不足以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盐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徐祥表示,“自行车的痕迹鉴定表示是受到外力作用形成,但这并不表示一定是其他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撞击所致,也包含了自己跌倒触地后,遭受地面的外力作用形成。”而封某的伤势,尽管头颅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为,也不排除跌倒着地后造成的可能。而至于所谓遗留在现场的“灯罩子”,则根本是谣传,“我们根本没有发现任何其他车辆的痕迹,更无灯罩子。”

  “封某的遭遇,的确让人同情。”徐祥说,“没有目击者,没有痕迹,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尊重事实,做出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结论。”正因此,交警部门认为,并不能排除事故是封某自己摔倒后造成的可能。最终,盐城交警支队的复核意见,维持了盐都交警大队做出的认定,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据此也就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区分。

  不服裁定状告人社局,被驳回

  对于这样的解释,张小兰一家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一个好端端的人,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就算摔倒,怎么可能会把头颅摔出多处骨折,颅内严重受损并致死亡?这一事实的背后,肯定是其他车辆或者其他情况造成的,也就是说,此次交通事故不是单方事故,肯定存在事故的另外一方。

  “交警没有用心去查,简单地以无法查清就下了定论,这是玩忽职守,也是对死者和其家属的极端不尊重。”为此,张小兰一家决定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寻找肇事凶手,于是便有了到处张贴和发放《重金悬赏》材料的举动。

  与此同时,张小兰又诉至法院,状告盐都区人社局,认为封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书。

  2012年5月,盐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盐都人社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因封某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未区分封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所以人社局只能作出如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小兰等人的诉求。

  而记者将封某这一事件向江苏省人社厅反映时,接待的工作人员也认为这一事故非常典型,“严格来说,的确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盐城当地部门的认定是合法的。但是,封某本人的遭遇以及目前的尴尬,是否能够做些变通处理,因为各地对于特例的把握不同,可能处理上有不同的结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海军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对待诸如封某的遭遇这种情况时,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不好区分的情况,工伤认定部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尽可能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做出对其有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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