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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婚礼前发现酒楼停业 起诉索赔双倍定金--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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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给儿子举行婚礼,老父亲与酒楼签订协议,约定了举行婚礼的日子。不想婚礼前一天,新郎发现酒楼停业,婚礼当天他们才得到无法举行典礼和婚宴的答复。新郎和其父将酒楼老板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老板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人民币6000元。

  案情回放  婚礼前一天发现酒楼停业

  男青年柴某是天津市一家公司的职工。去年年初,他决定和自己的女友结婚,柴某的父亲最终选定位于南开区的一家大酒楼,并与这家大酒楼签订了婚宴协议书。约定举行婚礼的时间为同年10月下旬。场地在该酒楼的二楼大厅,婚宴为22桌,另备2桌。餐费标准为每桌1588元,共计3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柴某的父亲给付大酒楼3000元定金。并约定,如举行婚礼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如大酒楼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婚礼前一天,柴某来到大酒楼查看情况,而此时大酒楼的大门紧锁,而且贴出了告示。上面写着:“暂停营业,有事到某公司10楼找翟某。”柴某急忙把该情况告诉父亲和其他亲属。一家人心急火燎地找到了某公司和大酒楼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并要求按时举行婚宴。柴某说:“大酒楼人员声称,不能按时举办婚宴。这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致使我仓促更换饭店,很多亲友没能及时通知,且多达五桌的人未到,产生了很大的菜品损失,同时这件事给我造成了精神损失。”经协商未果,柴某父子决定将大酒楼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菜品损失1万余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大酒楼的经营者表示,大酒楼是和某公司合作经营。因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执,该公司夺取了大酒楼的经营权,接管了酒楼。柴某举行婚宴时,其已不掌握酒楼的相关资料,所以未能及时通知柴某父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大酒楼签订的婚宴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一节,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本案解决的是双方的合同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本案调整的范围,原告可另行解决。

  律师说法  精神损失费可以提前约定

  天津市律师杨丽表示,市民在与酒店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写明违约金多少,但不得高于所交的总价款的30%。或者是约定定金,但定金只能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定金二者只能选一个。另外,也要对损失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关于精神损失费,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该案只是单纯的合同纠纷,所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过,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另外约定:如果酒店违约则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写明具体数额。(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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