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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院内挂恐怖道具被邻居起诉 被判收道具不赔偿--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9-05

  导演逄泽沐风将恐怖的断臂、人头道具[DaoJu]悬挂在自家院中,因此受到惊吓的邻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逄泽沐风将恐怖道具[DaoJu]予以拆除。

  导演逄泽沐风与杂志社专栏作家李某[LiMou]同住在西城区的一栋老四合院,逄泽沐风居北,他家南墙对着李某[LiMou]家北面的窗户。2011年10月,逄泽沐风开始对自己的房屋、院门进行装修改造。在装修过程中,他与李某[LiMou]产生了矛盾。此后,逄泽沐风在与李某[LiMou]承租房屋相对的南院墙内侧设立木架,将比较恐怖的电影道具[DaoJu]——彩色的人头、断臂等置于木架之上,这些道具[DaoJu]均高于南墙30厘米左右。

  李某[LiMou]起诉称,2012年1月16日,逄泽沐风在院内墙头处悬挂令人恐惧的道具[DaoJu],距离他家房屋2.1米处。道具[DaoJu]正好对着李某[LiMou]家的门窗,使得李某[LiMou]长期紧拉窗帘,以免造成视觉冲击。李某[LiMou]为此多次报警,逄泽沐风仍拒不拆除。李某[LiMou]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逄泽沐风拆除放置于墙头上令人恐怖的道具[DaoJu],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逄泽沐风辩称,李某[LiMou]所述的事实不存在,他从未在墙头悬挂令人恐怖的道具[DaoJu],只是因从事艺术工作,曾经租用过一些电影道具[DaoJu],而李某[LiMou]出于好奇看到了。

  一审法院认为,逄泽沐风将令人恐惧的人头、断臂等道具[DaoJu]放置于李某[LiMou]承租居住南房仅2米左右的南院墙内侧,必然会对李某[LiMou]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双方之间因装修改造房屋产生矛盾后,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逄泽沐风通过在李某[LiMou]居住房屋对面放置人头、断臂等道具[DaoJu],无助于矛盾的化解。逄泽沐风不应采取类似方式影响李某[LiMou]的正常生活,但李某[LiMou]要求逄泽沐风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逄泽沐风将放置于南院墙内侧的人头、断臂道具[DaoJu]拆除,同时驳回李某[LiMou]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LiMou]提出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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