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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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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内幕交易犯罪 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社会危害大 查处难度大

    问:法院审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情况怎样?呈现哪些趋势?

    答: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通过对近5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手段。

    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较远。

    明确划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问: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类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问: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规定“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情形

    问:司法解释中为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情形?

    答: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答: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法院就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相信中国资本市场会越来越好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记者 赵晓辉、刘诗平)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5日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相信中国资本市场会越来越好。他同时欢迎媒体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督。

    郭树清说,资本市场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公开是第一位的,媒体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资本市场的工作,大家一起努力,相信市场会越来越好。 >>>详细阅读

刘金国:加大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力度 维护群众利益

     27日上午,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工作情况。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工作力度,遏制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和蔓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刘金国指出,2004年以来,公安部直接侦办和组织地方公安机关查处“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案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50起,涉案金额超过45亿元,查实非法获利高达22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其中,公安部于2008年和2010年组织和部署12个省(市)公安机关先后启动了“打击证券犯罪集中行动”和“证券犯罪案件集中部署行动”,对20起社会危害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开展了集中打击,查处了包括“上海祖龙”案、“黄光裕”案等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在侦办谢风华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中,面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不利情况,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劝返工作,在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期间,将谢风华从新西兰成功劝返回国投案自首,查清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依法追究了其刑事责任。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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