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直属专用:01056292228转800   舆论引导:01056292228转802   综合治理:01056292228转805   品牌安全与提升:01056292228转808
您当前的位置:亲稳网 > 中国亲稳 > 亲稳中国 >

即刻使用亲民维稳解决方案!

发掘汇报软件

使用亲民维稳全套解决方案邀请

亲稳发掘汇报系统

打造亲民维稳之格局,以便稳中求进,是每一个基层领导的光荣使命与重要责任!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不二途径!是守住已有成果的必要前提,是继续前进的必要根基!

民诉法修改明确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8-28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邹伟)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SuSong]法的决定草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规定[GuiDing]:人民检察院因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SuSong]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根据审判和法律监督实践情况,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赞同这一意见,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 

    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诉讼[SuSong]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SuSong]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SuSong]、虚假诉讼[SuSong]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SuSong]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SuSong]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SuSong],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SuSong]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事诉讼[SuSong]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GuiDing]: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SuSong],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uSong]。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SuSong]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SuSong]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SuSong]请求。

    中国民事诉讼[SuSong]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介绍,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看,因虚假诉讼[SuSong]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ZaiShen]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ZaiShen]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ZaiShen]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熊跃敏说。

    我国拟修改民诉法规定[GuiDing]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邹伟)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SuSong]法的决定草案,对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中止执行的情形予以明确,有望改变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一律中止执行的情况。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规定[GuiDing],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ZaiShen]的案件[AnJian],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院决定再审[ZaiShen]的案件[AnJian],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DangShiRen]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AnJian],可以不中止执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ZaiShen]的案件[AnJian],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AnJian],可以不中止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上述即便进入再审[ZaiShen]程序亦不中止执行的案件[AnJian],原告可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中止执行可能使当事人[DangShiRen]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这样规定[GuiDing]保障了当事人[DangShiRen]的基本生存权,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限定,也避免了法院裁量权过大,可能不该中止的中止了,或者该中止的没有中止。

民诉法修改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邹伟、崔清新)27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SuSong]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SuSong]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ZaiShen]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SuSong]效率,保护当事人[DangShiRen]合法权益,助力民事审判驶向“快车道”。

    小额诉讼[SuSong]标的额不再“一刀切”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SuSong]效率,草案规定[GuiDing]了小额诉讼[SuSong]制度。但是,小额诉讼[SuSong]的“门槛”设为多少才合适一直存在争论。

    草案一审稿将小额诉讼[SuSong]标的额规定[GuiDing]为“五千元以下”。二审稿提高门槛规定[GuiDing]为“一万元以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小额诉讼[SuSong]制度,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SuSong]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7日作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中国民事诉讼[SuSong]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草案一二审稿的规定[GuiDing]虽然明确,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这样的方式显然过于简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李适时在报告中介绍,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根据草案规定[GuiDing],各省区市小额诉讼[SuSong]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为了保障当事人[DangShiRen]的诉讼[SuSong]权益,提交27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SuSong]案件[AnJian]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AnJian],并明确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应当持肯定的态度,至于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恐怕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熊跃敏表示。

    证据限时提出 逾期面临不予采纳

    证据在诉讼[SuSong]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律师故意延迟提交证据,影响案件[AnJian]的审理,也影响对方当事人[DangShiRen]的诉讼[SuSong]权利。

    熊跃敏介绍,200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SuSong]证据的若干规定[GuiDing],首次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

    因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DangShiRen]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SuSong]效率,需要当事人[DangShiRen]在诉讼[SuSong]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GuiDing]。

    “我们的诉讼[SuSong]是有期限规定[GuiDing]的,而且对于举证规定[GuiDing]一个期限对双方当事人[DangShiRen]都是公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经过反复研究,草案增加规定[GuiDing]:“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DangShiRen]的主张和案件[AnJian]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DangShiRen]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同时还规定[GuiDing]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草案虽规定[GuiDing]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对于违反举证时限的后果采取了多元化的选择,并非一律不予质证。如此既坚持了证据限时提出的原则,又确保重要证据能够进入到诉讼[SuSong]中来,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熊跃敏说。

    再审[ZaiShen]审级可由公民选择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当事人[DangShiRen]仍然不服,认为仍有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GuiDing]可以申请再审[ZaiShen]。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还是向原审法院申请?关于申请再审[ZaiShen]的审级,草案二审稿曾规定[GuiDing],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ZaiShen];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AnJian],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ZaiShen]。

    李适时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最高法院提出,有些案件[AnJian]当事人[DangShiRen]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ZaiShen],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GuiDing],当事人[DangShiRen]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AnJian],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ZaiShen]。

    “关于申请再审[ZaiShen]的管辖法院是否保留2007年修改过的上提一级的规定[GuiDing],是争论的焦点。”参加过几次民诉法修改研讨后,熊跃敏说,“最高法院强烈要求改回2007年前的立法,以缓解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的压力,而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应保留上提一级的规定[GuiDing]。”

    虽然选择权在申请再审[ZaiShen]的当事人[DangShiRen],但熊跃敏担心,审判实践中多数的申请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即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一级法院也会将案件[AnJian]交原审法院审理,选择权会失去意义。她建议,应该有附加条款,即赋予具有公民身份的当事人[DangShiRen]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ZaiShen]案件[AnJian]而不得交原审法院审理。

    法院管辖“下放性”转移将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GuiDing],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AnJian],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AnJian]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下放性转移没有任何条件制约,司法实践中通过下放性转移改变二审法院,进而规避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删去了上级法院可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AnJian]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GuiDing]。

    李适时说,最高法院提出,原则上上级法院不宜将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AnJian]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民事案件[AnJian]情况复杂,有的案件[AnJian]如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SuSong]案件[AnJian],交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DangShiRen]参加诉讼[SuSong],节约诉讼[SuSong]资源。

    因此,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这就能够有效防止原来反映的地方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设定下放性转移的条件,有利于杜绝审判实践中下放性转移的滥用,确实保护当事人[DangShiRen]的审级利益。”不过熊跃敏也认为,“从长远看,下放性转移的规定[GuiDing]应该取消。”



亲稳链接:链接亲民维稳,践行稳中求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