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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废除施行61年的强制保险 票价会否下调未知--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1-19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齐中熙)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铁路[TieLu]旅客[LvKe]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铁路[TieLu]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被删除。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已经施行61年,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和铁路[TieLu]发展,废止是在情理之中。

    业内人士表示,《铁路[TieLu]旅客[LvKe]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TieLu]旅客[LvKe]一律参加强制保险,且保险费含于票价之中,这与此后实施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相违。至于《铁路[TieLu]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赔偿责任限额之规定,也与现今经济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义。

    《铁路[TieLu]旅客[LvKe]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发布并施行,共分七章十八条。当时就铁路[TieLu]旅客[LvKe]强制保险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TieLu]火车之旅客[LvKe],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TieLu]旅客[LvKe]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TieLu]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就强制保险费,条例规定,“旅客[LvKe]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铁路[TieLu]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TieLu]旅客[LvKe]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TieLu]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TieLu]旅客[LvKe]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TieLu]旅客[LvKe]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就在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按照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的赔偿标准,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已经超过90万元。

    至于在废除铁路[TieLu]旅客[LvKe]强制保险费后,火车票价格会否相应下调,铁路[TieLu]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而事实上,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铁路[TieLu]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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