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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简化办理证件程序--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2-04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孙铁翔)记者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为进一步解决群众[QunZhong]反映办证难的突出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3日专门下发通知,就全面公开服务[FuWu]事项、切实简化办证流程、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加强服务[FuWu]窗口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QunZhong]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BanLi]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FuWu]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QunZhong]了解服务[FuWu]内容和流程。

    同时,要进一步精简群众[QunZhong]办理[BanLi]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办理[BanLi]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FuWu]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BanLi]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BanLi]。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QunZhong]办理[BanLi]再生育服务[FuWu]证时,要简化程序、方便群众[QunZhong]。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BanLi]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QunZhong],要主动上门办理[BanLi]。在办理[BanLi]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BanLi]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FuWu]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BanLi]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BanLi]生育服务[FuWu]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通知指出,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FuWu]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FuWu]窗口,方便群众[QunZhong]办证。同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QunZhong]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FuWu]热线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QunZhong]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BanLi]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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