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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2-31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LaoNianRen]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LaoNianRen]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HuoZhe]遗弃老年人[LaoNianRen]。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LaoNianRen]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LaoNianRen]。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YingDang]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应当[YingDang]反映老年人[LaoNianRen]的要求,维护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为老年人[LaoNianRen]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LaoNianRen]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YingDang]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LaoNianRen]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YingDang]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YingDang]反映老年人[LaoNianRen]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LaoNianRen]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LaoNianRen]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HuoZhe]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LaoNianRen],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HuoZhe]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LaoNianRen]应当[YingDang]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LaoNianRen]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YingDang]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LaoNianRen]。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YingDang]履行对老年人[LaoNianRen]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LaoNianRen]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LaoNianRen]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YingDang]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YingDang]使患病的老年人[LaoNianRen]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应当[YingDang]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LaoNianRen],赡养人应当[YingDang]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LaoNianRen]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HuoZhe]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YingDang]妥善安排老年人[LaoNianRen]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LaoNianRen]居住或者[HuoZhe]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LaoNianRen]自有的或者[HuoZhe]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HuoZhe]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HuoZhe]租赁关系。

    老年人[LaoNianRen]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HuoZhe]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LaoNianRen]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HuoZhe]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LaoNianRen]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LaoNianRen]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YingDang]关心老年人[LaoNianRen]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LaoNianRen]。

    与老年人[LaoNianRen]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YingDang]经常看望或者[HuoZhe]问候老年人[LaoNianRen]。

    用人单位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HuoZhe]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LaoNianRen]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LaoNianRen]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LaoNianRen]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LaoNianRen]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或者[HuoZhe]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LaoNianRen]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HuoZhe]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LaoNianRen]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LaoNianRen]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LaoNianRen]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HuoZhe]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LaoNianRen]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LaoNianRen]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HuoZhe]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HuoZhe]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HuoZhe]损毁应当[YingDang]由老年人[LaoNianRen]继承或者[HuoZhe]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LaoNianRen]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YingDang]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LaoNianRen]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或者[HuoZhe]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YingDang]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LaoNianRen]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LaoNianRen],可以在近亲属或者[HuoZhe]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LaoNianRen]丧失或者[HuoZhe]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LaoNianRen]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HuoZhe]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LaoNianRen]共同生活或者[HuoZhe]就近居住,为老年人[LaoNianRen]随配偶或者[HuoZhe]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LaoNianRen]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LaoNianRen]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YingDang]对老年人[LaoNianRen]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HuoZhe]其他救助。

    老年人[LaoNianRen]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HuoZhe]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HuoZhe]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HuoZhe]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LaoNianRen],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HuoZhe]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YingDang]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LaoNianRen]。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LaoNianRen]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LaoNianRen]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LaoNianRen]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LaoNianRen]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LaoNianRen]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LaoNianRen]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LaoNianRen]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YingDang]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HuoZhe]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LaoNianRen]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HuoZhe]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HuoZhe]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HuoZhe]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LaoNianRen]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YingDang]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LaoNianRen]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LaoNianRen]服务。倡导老年人[LaoNianRen]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LaoNianRen]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HuoZhe]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LaoNianRen]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按照老年人[LaoNianRen]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HuoZhe]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YingDang]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LaoNianRen]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YingDang]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YingDang]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YingDang]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HuoZhe]终止的,应当[YingDang]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LaoNianRen],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HuoZhe]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YingDang]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LaoNianRen]或者[HuoZhe]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LaoNianRen]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LaoNianRen]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HuoZhe]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YingDang]开展老年人[LaoNianRen]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LaoNianRen]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LaoNianRen]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LaoNianRen]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LaoNianRen]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LaoNianRen]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为老年人[LaoNianRen]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YingDang]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LaoNianRen]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LaoNianRen]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HuoZhe]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免费或者[HuoZhe]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YingDang]为老年人[LaoNianRen]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LaoNianRen]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LaoNianRen]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LaoNianRen]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LaoNianRen]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YingDang]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YingDang]对老年人[LaoNianRen]免费或者[HuoZhe]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LaoNianRen]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LaoNianRen]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YingDang]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LaoNianRen]口分布和老年人[LaoNianRen]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LaoNianRen]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LaoNianRen]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YingDang]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YingDang]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LaoNianRen]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YingDang]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LaoNianRen]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LaoNianRen]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YingDang]重视、珍惜老年人[LaoNianRen]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LaoNianRen]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LaoNianRen]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LaoNianRen]可以通过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YingDang]听取老年人[LaoNianRen]和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LaoNianRen]和老年人[LaoNianRen]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LaoNianRen]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LaoNianRen]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LaoNianRen]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LaoNianRen]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LaoNianRen]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HuoZhe]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LaoNianRen]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YingDang]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LaoNianRen]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LaoNianRen]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HuoZhe]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HuoZhe]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YingDang]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HuoZhe]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YingDang]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LaoNianRen]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HuoZhe]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HuoZhe]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LaoNianRen]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HuoZhe]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HuoZhe]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HuoZhe]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YingDang]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YingDang]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LaoNianRen]追索赡养费或者[HuoZhe]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LaoNianRen]婚姻自由,对老年人[LaoNianRen]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LaoNianRen]或者[HuoZhe]对老年人[LaoNianRen]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LaoNianRen]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LaoNianRen],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LaoNianRen];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LaoNianRen]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HuoZhe]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LaoNianRen]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LaoNianRen]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HuoZhe]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HuoZhe]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YingDang]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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