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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3-01-02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公安部获悉,《拘留[JuLiu]所条例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并予发布施行。

    办法规定,拘留[JuLiu]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JuLiu]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JuLiu]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JuLiu]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JuLiu]人。

    根据办法,被拘留[JuLiu]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JuLiu]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JuLiu]决定机关: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JuLiu]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宜适用拘留[JuLiu]审查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JuLiu]所发现被拘留[JuLiu]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JuLiu]通知书,建议拘留[JuLiu]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JuLiu]的决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办法规定,拘留[JuLiu]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JuLiu]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JuLiu]人在拘留[JuLiu]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JuLiu]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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