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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三包规定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3-01-15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ZeRen]规定[GuiDing]》,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ZeRen]。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GuiDing]明确,三包责任[ZeRen]由销售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根据规定[GuiDing],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ZeRen]承担方面,规定[GuiDing]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GuiDing]承担三包责任[ZeRen]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ZeRen]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ZeRen]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全文为6000字的规定[GuiDing]还指出,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ZeRen]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ZeRen]和质量义务。

    这个规定[GuiDing]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GuiDing]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根据规定[GuiDing],汽车三包责任[ZeRen]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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