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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一起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案一审宣判--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3-02-08

    新华社西宁2月8日电2月8日,青海省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化故意杀人、煽动[ShanDong]分裂国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普化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煽动[ShanDong]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化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普化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法庭为普化提供了藏语翻译,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普化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普化在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同仁县两次向该县曲库乎乡多哇寺僧人卓玛杰灌输“自焚[ZiFen]者是为了藏族[CangZu]的自由独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是藏民族的英雄”、“自焚[ZiFen]对藏族[CangZu]自由独立有利”等言论,煽动[ShanDong]、引诱、教唆卓玛杰自焚[ZiFen]。在普化的煽动[ShanDong]、引诱、教唆下,卓玛杰产生了自焚[ZiFen]想法。2012年11月18日,卓玛杰携带汽油、棉花等物品入住同仁县热贡永庆宾馆,为自焚[ZiFen]作准备,后被其表妹华某某发现劝阻而未自焚[ZiFen]。

    2012年11月,被告人普化多次借到自焚[ZiFen]者家中慰问之机,向在场人员宣扬“藏独”思想,散布“自焚[ZiFen]的人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等煽动[ShanDong]性言论,并向自焚[ZiFen]者家属赠送钱财及“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画像。2012年11月12日下午,普化纠集多人在同仁县多哇乡参加非法游行,并在派出所门前带头呼喊“藏独”口号。普化被抓获时,从其房间内电脑中提取到大量“雪山狮子旗”图片和“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照片以及具有煽动[ShanDong]性内容的书籍、视频。

    黄南藏族[CangZu]自治州[ZiZhiZhou]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普化煽动[ShanDong]、引诱、教唆他人自焚[ZiFen],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普化向多人散布“藏独”言论,并在非法游行时带头呼喊“藏独”口号,煽动[ShanDong]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其行为又构成煽动[ShanDong]分裂国家罪。普化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普化所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普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普化的亲友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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