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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治理“PM2.5”要用“法律枷锁”--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3-03-14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韩洁、朱薇)全国人大代表[DaiBiao]、法学专家周光权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为建立治理[ZhiLi]“PM2.5”的长效机制,我国亟须针对“PM2.5”的监测、治理[ZhiLi]、防控等问题制定专门法律[FaLv],给污染环境行为套上更严厉的“法律[FaLv]枷锁”。

    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代表[DaiBiao]今年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治理[ZhiLi]“PM2.5”长效机制的建议,重点从环境立法角度建言献策。

    周光权代表[DaiBiao]建议,当前有必要将《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环境治理[ZhiLi]方面的“宪法”。

    他介绍说,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此后国家又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污染防治法律[FaLv],如《水污染防治法[FangZhiFa]》、《大气污染防治法[FangZhiF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FangZhiFa]》等多部特别法。

    “然而,这些法律[FaLv]迄今施行20多年,对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的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制约和约束作用。”周光权代表[DaiBiao]说,主要是因为那些特别的环保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问题,进而影响后者的执行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落实。

    他建议全国人大研究《水污染防治法[FangZhiFa]》、《大气污染防治法[FangZhiF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FangZhiFa]》等法律[FaLv]与《环境保护法》的协调问题,将特别法中的某些重要内容吸收到环保法中,用一个尺寸、一个标杆统领我国环境环保,同时,将“PM2.5”监测、治理[ZhiLi]、防控等写入相关法律[FaLv]。

    此外,周光权代表[DaiBiao]还建议修改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

    他指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严重污染环境才构成犯罪。由于定罪标准过高,和当前治理[ZhiLi]细微颗粒物的严峻性不相适应。

    他还建议加快制定控制与PM2.5有关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同时,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地方标准。

    “治理[ZhiLi]‘PM2.5’需多部门联动,要坚决关停、取缔无排污许可等非法排污单位,严惩偷排漏排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监控不留死角,处罚绝不手软。”周光权代表[DaiBiao]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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