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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等提出要求--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3-04-30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务总局近日明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就做好延期[YanQi]申报、延期[YanQi]缴纳税款等提出明确要求。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NaShuiRen]、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YanQi]申报。

    税务总局还明确,纳税人[NaShuiRen]、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YanQi]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YanQi]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NaShuiRen]、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YanQi]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YanQi]期间,纳税人[NaShuiRen]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针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NaShuiRen],税务总局要求,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NaShuiRen]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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