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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同一租赁合同先后作出相反判决--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05-23

  本页是中国亲稳网最新发布的与亲民维稳有关《法院对同一租赁合同先后作出相反判决--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的详细页面,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排版了一下发到这里[http://www.zgqw.org],为了大家阅读方便。

  ■新快报见习记者 曾春花

  相关判决由南海区法院作出,二审昨日在佛山中院开庭

  对同一份租赁合同,同一个法院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作出了认定为有效和无效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

  昨日下午,佛山南海区西樵锦湖片区工厂企业主和爱国村村委会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业主们申请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依法进行拆迁补偿。

  工厂要清拆业主很着急

  上世纪90年代初,南海区西樵锦湖片区爱国工业区作为爱国村的招商引资项目,出租给一些投资者办厂,经营的项目包括五金、电子、印刷等。2010年1月,这里的工厂业主突然收到爱国村村委会发出一份清拆通告。通告称,由于要进行“三旧改造”项目,将对爱国村西门片区进行清拆,片区内所属土地的建(构)筑物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拆除和清场。

  通告一出,就在各个工厂业主中炸开了锅。业主们认为,此次拆迁仅计算原租地面积,对于他们数十年来自建的建筑物等物业没有任何补偿,属无偿拆迁。“按照去年7月份建筑市面价评估,我的厂房建筑估价380多万,按照这个奖励,只有20来万元。”一位业主说,片区内其他房屋,则得到了合理的拆迁赔偿。

  前后认定结果完全相反

  去年2月份,爱国村将剩余7家尚未签署拆迁协议、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返还土地,并支付2011年1、2月的租金。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其实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特征,故双方是租赁关系,法院判决6家没有提起反诉的业主10天内返还土地并支付租期满后的租金。6家业主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初做出判决维持原判。

  由于判决书中提出,如果业主要得到物业补偿就要另案起诉,5家业主先后对爱国村提起赔偿和补偿诉讼。今年3月,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令业主们奇怪的是,法庭认为,爱国开发区是农用地,爱国村是违法将土地租赁给业主建设厂房,合同依法无效,判决爱国村按评估价的20%作出善后赔偿。

  为什么同一份合同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上诉方律师在庭上辩论时称

  案件审理或受强烈干涉

  为什么同一份合同、在同一家法院两次会有完全不同的认定?

  昨日的二审开庭中,上诉业主在辩论意见书中提出,该合同已经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有效合同,在生效裁判文书未被撤销前,法院不得作出相反的认定。

  “作为审理两个案件的同一个法院,在不到一年内,在审理中还将前一份判决书作为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对同一份合同关于合同效力上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上诉方律师在庭上辩论称:“这只能说明该院审理案件的随意性或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强烈的干涉,否则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该合同无效时,故意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前半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故意遗漏后半句的“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此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上诉方申请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并尚在履行中,爱国村需在拆迁中依法补偿业主的物业损失。昨日的庭审,被告人爱国村由代理人出席,并未提出辩论意见。

  新快报记者随后致电爱国村村委会主任梁杜芳,他表示,村委会作为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的土地,并且已经在租赁合同到期的前11个月提前通知业主搬迁。对于业主们的诉求,梁杜芳说会听从法院的判决,也不排除再和业主进行商议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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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篇好文章,涉及到业主、合同、爱国、土地、法院、认定、拆迁、判决等,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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