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民维稳热点推荐
- ·河北省万余名干部“项目化帮扶”5000
- ·叶克冬参访大甲镇澜宫 与台湾妈祖联
- ·陕西省2012年高考招生将为贫困地区新
- ·中医药十二五规划出炉 五大亮点折射
- ·广州一市场检测出一例疑似禽流感病毒
- ·全国节能宣传周将启动 主题为节能低
- ·湖南省省长徐守盛与台湾民众在苗栗共
- ·俄电站施工现场起重机倒塌已导致5名
- ·梁振英宣布香港将成立扶贫委员会筹备
- ·宁夏将招聘三千六百名特岗教师补充农
- ·新疆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抗震救灾 转移
- ·公安部负责人就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问
- ·中国进出口银行200亿元支持新闻出版
- ·国家高新区数量达到88家 引领高新技
- ·记公安部指挥摧毁两个特大拐卖儿童犯
- ·我国水电实现在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
即刻使用亲民维稳解决方案!
发掘汇报软件
使用亲民维稳全套解决方案邀请
亲稳发掘汇报系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9-02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HuoZhe]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DangShiRen]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DangShiRen]有权用口头或者[HuoZhe]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HuoZhe]当事人[DangShiRen]、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DangShiRen]、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DangShiRen]、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HuoZhe]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DangShiRen]、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DangShiRen]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HuoZhe]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HuoZhe]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起诉讼。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HuoZhe]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DangShiRen]的近亲属或者[HuoZhe]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DangShiRen]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DangShiRen]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DangShiRen]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根据当事人[DangShiRen]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DangShiRen]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DangShiRen]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根据当事人[DangShiRen]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DangShiRen]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HuoZhe]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HuoZhe]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收到当事人[DangShiRen]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HuoZhe]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HuoZhe]盖章。”
十四、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十五、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HuoZhe]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DangShiRen]负担。当事人[DangShiRen]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DangShiRen]先行垫付;当事人[DangShiRen]没有申请,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鉴定。当事人[DangShiRen]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DangShiRen]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指定。
“当事人[DangShiRen]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DangShiRen]、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HuoZhe]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DangShiRen]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HuoZhe]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申请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HuoZhe]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HuoZhe]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HuoZhe]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HuoZhe]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HuoZhe]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HuoZhe]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HuoZhe]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HuoZhe]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九、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二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于可能因当事人[DangShiRen]一方的行为或者[HuoZhe]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HuoZhe]造成当事人[DangShiRen]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DangShiRen]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HuoZhe]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DangShiRen]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HuoZhe]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HuoZhe]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HuoZhe]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解除保全。”
二十三、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HuoZhe]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HuoZhe]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十四、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DangShiRen]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十六、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改为二项,作为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HuoZhe]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HuoZhe]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HuoZhe]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DangShiRen]起诉到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DangShiRen]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十八、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中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DangShiRen]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DangShiRen]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十九、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保障当事人[DangShiRen]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DangShiRen];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DangShiRen]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HuoZhe]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DangShiRen]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三十一、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十二、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十三、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或者[HuoZhe]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三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十五、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DangShiRen]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十六、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DangShiRen]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DangShiRen]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九、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DangShiRen],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HuoZhe]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四十、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HuoZhe]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HuoZhe]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重审,或者[HuoZhe]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HuoZhe]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DangShiRen]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四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HuoZhe]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HuoZhe]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DangShiRen]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DangShiRen]拒绝履行或者[HuoZhe]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HuoZhe]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HuoZhe]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DangShiRen]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向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起诉讼。”
四十三、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DangShiRen]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再审;当事人[DangShiRen]一方人数众多或者[HuoZhe]当事人[DangShiRen]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再审。当事人[DangShiRen]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四、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DangShiRen]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调查收集,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十五、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DangShiRen]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以上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审理,但当事人[DangShiRen]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高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HuoZhe]交其他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再审。”
四十六、将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将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对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HuoZhe]指令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DangShiRen]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RenMinFaYuan]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四十七、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DangShiRen]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HuoZhe]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四十八、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HuoZhe]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HuoZhe]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提出检察建议。”
四十九、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DangShiRen]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HuoZhe]抗诉:
“(一)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RenMinFaYuan]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DangShiRen]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HuoZhe]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HuoZhe]抗诉的决定。当事人[DangShiRen]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HuoZhe]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HuoZhe]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DangShiRen]或者[HuoZhe]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十、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再审的除外。”
五十一、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DangShiRen]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五十二、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HuoZhe]当事人[DangShiRen]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根据当事人[DangShiRen]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十四、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DangShiRen]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五十五、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HuoZhe]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六、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RenMinFaYuan]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五十七、将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七条,修改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HuoZhe]当事人[DangShiRen]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RenMinFaYuan]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HuoZhe]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五十八、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五十九、将第二百四十五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亲稳链接:链接亲民维稳,践行稳中求进!
- 北京立夏次日现高温雾霾 全城重度、严重污染--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 感受警营--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汛前三峡加速腾库 水库水位已跌落20米--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坚守在青藏线“万丈盐桥”上的“蜘蛛侠”--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新疆巴楚暴力恐怖案基本查清又一批恐怖分子落网--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 内蒙古畜牧业生产今年开局良好--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 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建立和出台合理的国家照顾机制--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华东六省市举行地震应急救援警地协作演练--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两会新华时评:期盼机遇之门向每个人敞开--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 江西:新一轮暴雨天气来袭--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香港各界通过中联办向芦山灾区捐款逾1.73亿港元--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五一口号”发布65周年座谈会举行--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新疆2010年以来转化优势资源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 漫画:追--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