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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调整 取消个人缴费提高补偿水平--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9-0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JunRen]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

    《规定》共9章3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取消个人缴费规定,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归并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JunRen]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JunRen]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JunRen]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JunRen]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较大幅度提高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保险补偿水平;形成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保险金标准动态化、规范化调整机制。

    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附加规定》强调,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应当体现军人[JunRen]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补偿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JunRen]不缴纳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费。

    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JunRen]后顾之忧,维护军人[JunRen]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附加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俗地讲,军人[JunRen]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待遇,就是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JunRen],在享受伤亡[ShangWang]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岗位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再给予一定的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金。军人[JunRen]职业岗位不同,风险也不同,特别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种岗位,在岗位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更大风险,付出更多奉献与牺牲。军队建立伤亡[ShangWang]附加保险,建立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军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激励官兵在高风险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军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和《附加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安发亮、记者 范炬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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