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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0-10

    新华社济南10月10日电(记者魏圣曜)记者10日从山东省水利厅获悉,《山东湖泊[HuBo]保护条例》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系统规范了湖泊[HuBo]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山东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湖泊[HuBo]保护条例》主要内容涉及湖泊[HuBo]保护原则和管理体制、湖泊[HuBo]保护规划、水资源和水域保护、湖泊[HuBo]生态保护与修复、湖泊[HuBo]合理利用等方面,是山东省第一部系统规范湖泊[HuBo]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山东湖泊[HuBo]保护将实行名录制度。南四湖、东平湖和其他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HuBo]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HuBo],将纳入湖泊[HuBo]保护名录。

    《条例》规定山东将实行湖泊[HuBo]保护规划制度。《条例》明确了湖泊[HuBo]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内容及规划的法律地位等,规定湖泊[HuBo]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湖泊[HuBo]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条例》还规定了山东湖泊[HuBo]水量分配方案。《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湖泊[HuBo]水量分配方案。南四湖、东平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特别指出要加大对水资源和湖泊[HuBo]生态保护力度。据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湖泊[HuBo]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对湖泊[HuBo]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从事水产养殖、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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