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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3-01-07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ShiY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部总共21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FaLv]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该司法解释主要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与其他法律[FaLv]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ShiYong]法律[FaLv]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FaLv]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FaLv]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FaLv]适用[ShiYong];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ShiYong]法律[FaLv];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等等。

    我国法院的法官并不熟悉外国法律[FaLv],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该外国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ShiYong]的外国法律[FaLv]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ShiYong]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FaLv]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ShiYong]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FaLv]适用[ShiYong]问题,参照适用[ShiYong]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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