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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实施--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3-02-25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TouZi]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投资者[TouZiZhe]合法投资[TouZi]权益,鼓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TouZi],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商务部网站20日公布了《台湾投资者[TouZiZhe]经第三地转投资[TouZi]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台湾投资者[TouZiZhe]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TouZiZhe](第三地投资者[TouZiZhe])在大陆投资[TouZi]设立企业(转投资[TouZi]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TouZiZhe]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TouZiZhe](转投资[TouZi]认定)。

    暂行办法中的“台湾投资者[TouZiZhe]”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业:

    (一)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海外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以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

    暂行办法明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TouZiZhe]经第三地转投资[TouZi]认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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