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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实质是亲民惠民利民
2011-09-17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在法院审判工作全过程,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牢记宗旨,强化“司法亲民”、“司法惠民”、“司法利民”观念,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搞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司法为民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的重大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 第一,坚持司法为民是我国现实形势发展的时代呼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奔小康的思想基础。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法院审判工作只有置身于“三个代表”光辉旗帜指引下,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和最基本要求,始终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地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准和根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的和根本标准,才能真正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特征。 第二,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当前审判形势发展的内在要求。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人民赋予的神圣审判权,这里面包含着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理所当然要求法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否则,审判权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基础。只有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自觉地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服务理念,才能真正做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做到坚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迫切愿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现实生活中,群众对于案件裁判不满意,不断申诉、上访 ,主要还是针对法院的工作作风。如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庭审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意见、不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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