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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2-24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江国成)记者23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JiaGe]司获悉, 从今年年初实施的发电用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取消, 发电用煤价格[JiaGe]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专家认为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发电用煤需求不旺的情况下,取消行政管控措施不会大幅推升煤炭[MeiTan]和电价。

发电用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2013年1月1日起取消

图表:国家对发电用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下月起解除新华社记者 曲振东 编制

    发展改革委近日给各省区市政府以及神华集团、华能等国有煤炭[MeiTan]和电力企业下发通知,宣布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供需形势和价格[JiaGe]变化情况,解除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

    发展改革委同时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煤炭[MeiTan]价格[JiaGe]监测工作: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JiaGe]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MeiTan]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JiaGe]、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JiaGe]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对于个别地方违规设立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加大煤炭[MeiTan]生产和销售企业成本的做法,发展改革委重申,“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MeiTan]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JiaGe]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MeiTan]价格[JiaGe]。”对煤炭[MeiTan]经营中的价格[JiaGe]违法行为,各级价格[JiaGe]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去年11月30日,为遏制煤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发展改革委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煤炭[MeiTan]企业供应给电力企业的合同煤价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JiaGe]的5%,同时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场电煤平仓价格[JiaGe]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而直达运输市场的电煤价格[JiaGe]控制在不高于去年4月份的水平。

    对于取消临时行政干预措施后,一年来大幅下降的电煤价格[JiaGe]会不会再次大幅上涨的问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张永军表示,现在煤炭[MeiTan]价格[JiaGe]没有多大上涨的压力,全球经济也不是特别景气,对电煤的需求不旺。尽管国内扭转了经济下滑的势头,但这一措施也不足以对电煤价格[JiaGe]上涨带来过大的压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JiaGe][2012]3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MeiTan]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煤炭[MeiTan]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当前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供需形势和价格[JiaGe]变化情况,决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电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

    鉴于当前电煤供需逐步趋缓、电煤价格[JiaGe]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JiaGe]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即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JiaGe]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JiaGe]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进一步做好煤炭[MeiTan]价格[JiaGe]监测工作

    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后,各省级价格[JiaGe]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MeiTan]价格[JiaGe]监测工作,特别是电煤价格[JiaGe]监测,进一步完善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建立电煤价格[JiaGe]监测、预警制度。山西、内蒙古、陕西等主要产煤省(区)价格[JiaGe]主管部门要按月监测主要煤炭[MeiTan]生产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JiaGe]、产量、热值、成本等情况。若电煤价格[JiaGe]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切实加强电煤市场监管

    各省级价格[JiaGe]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电煤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MeiTan]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类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政府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企业煤炭[MeiTan]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JiaGe]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MeiTan]价格[JiaGe]。对煤炭[MeiTan]经营中的价格[JiaGe]违法行为,各级价格[JiaGe]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JiaGe]调控的通知
发改电[201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中国煤炭[MeiTan]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MeiTan]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JiaG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JiaGe]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JiaGe]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JiaGe]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JiaGe]调控的必要性

    煤炭[MeiTan]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JiaGe]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近期,我国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对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为理顺煤电价格[JiaGe]关系,促进煤炭[MeiTan]、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创造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良好环境,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JiaGe]。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JiaGe]干预

    (一)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JiaGe]涨幅。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JiaGe]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JiaGe]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JiaGe]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JiaGe]为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JiaGe]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JiaGe](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JiaGe]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JiaGe]为准)的5%。 >>>详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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