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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我国首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2-29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杨维汉)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XiuGai]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XiuGai]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ShiYong]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对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作出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XiuGai]后的民诉法适用[ShiYong]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共8条的司法解释,就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XiuGai]后的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ShiYong]修改[XiuGai]后的民诉法。

    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XiuGai]前的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ShiYong]修改[XiuGai]前的民诉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XiuGai]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XiuGai]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ShiYong]修改[XiuGai]后民诉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ShiYong]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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