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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拼团 可索赔25%违约金--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7-06

  今天在网上看到与亲民维稳有关的《游客“被”拼团 可索赔25%违约金--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感觉与亲民维稳关联很大,重新整理了一下,为了大家阅读方便。

  本报讯(记者翟开矿)记者从河北省旅游局了解到,《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今年7月份起已正式实施,拼团、转团、强迫购物、行程缩水、收老人费等这些日常旅游中经常遇到的旅游纠纷,《办法》都有了明确的要求和赔偿标准。

  旅游广告

  不得吹嘘“豪华”

  对于旅游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模糊吹嘘现象,《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旅行社的广告、宣传资料、行程等表述必须明确、易懂,不得出现“豪华”、“准星级”、“3人标准间”等字样。同时,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强迫购物

  最高罚款50万


  对于以往经常引发旅游纠纷的旅游购物问题,《办法》明确了具体赔偿标准。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对于违规旅行社的处罚上,《办法》也要求很严格。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擅自把游客拼团转团 要赔25%违约金

  对于组团游中经常出现的拼团、转团问题,《办法》要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对老人、儿童

  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以往由于天气等种种原因,游客游览途中经常会出现误机、误车、误船等问题,《办法》对这些具体问题也有了明确说法。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部分旅行社以没有购物能力为由,对老人、小孩加收额外旅游费用的现象,《办法》明确要求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须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办法》对购物、旅游服务、交通工具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不同问题都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和赔偿标准,既约束了旅行社也方便了游客索赔。今后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向省内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


  作者:翟开矿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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