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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签署合作备忘录--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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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签署合作备忘录

  6月4日,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代表双方签字。双方将加强工作联动、实现资源共享、深化合作,建立相互协调和支持联动机制,提高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对外开放和进出口贸易发展。

  根据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将加强工作联动,保障监管到位。一是加强船舶管理。在完善进口船舶报关和船舶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管理,对违反海关、海事法规的出入境船舶、游艇及时相互通报信息。二是加强水上执法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开展打击、查处走私活动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查处逃避监管、船舶污染、肇事逃逸、市场违规等行为。三是促进通关便利。双方将加强集装箱、铁水联运通关便利方面的合作,加强对各港口、码头等出入境口岸的运输工具管理,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四是加强危险货物查验。通过口岸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合作,实现对危险品船舶靠泊作业、货物装卸和存储、出入境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共同打击瞒报匿报集装箱危险货物的行为。五是加强船舶废弃物及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海关通报具有回收船舶残油及污水资质企业的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船舶废弃物及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管方面的规定。六是加强水上应急处置协作。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框架的基础上,提高协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双方将加强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共享出入境船舶和货物信息,依托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平台,实现进出口货物数据、铁水联运集装箱信息、出入境船舶信息、危险货物信息、水运口岸外贸数据等数据信息的交换、共享;共享有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通海事部门根据海关监管、缉私需要,向海关提供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海事甚高频通信系统、沿海雷达站平台、海上监控平台等相关数据信息。

  双方还将深化合作,促进协调发展。建立国际事务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在相关国际组织以及多边、双边框架下的国际事务合作;加强在港口、界河公路桥梁建设,口岸开放,水运口岸临时开放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和配合,深化中央及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协作;加强队伍建设交流与合作,加强人员工作交流,定期开展相关业务研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签字仪式由海关总署副署长王松鹤主持。交通运输部领导翁孟勇、高宏峰、徐祖远、何建中和海关总署在京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黄何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该合作备忘录签署后,口岸查验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将大幅提高,口岸通关效能和口岸服务水平将有效提升,必将对我国对外开放和进出口贸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表示,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有关工作的联系配合办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监管效能。

  目前,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已确定了由副部级领导担任协调机制负责人的合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负责日常对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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