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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亲民行政在行政程序中彰显
2011-08-26

  当前,中国内地无论是中央层级还是各地方层级,行政程序立法活动已渐成风气。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是一部体现公民取向、彰显公民权利的行政程序法典,通过公民参与原则、作为义务原则、去官僚化原则和行政免费原则等具有澳门特色的行政程序原则和相关制度安排,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创造了一个高效、亲民、廉洁的行政服务环境

  祝捷

  澳门的行政程序立法注重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作用与权利保障。在其第二章“一般原则”部分,除规定了传统的合法、平等、适度、公正等行政程序原则外,还规定了一些独具澳门特色、体现现代程序理念的原则,主要有公民参与原则、作为义务原则、去官僚化原则和行政免费原则,这些原则强化了澳门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公民取向”。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然居于主导地位,但公民经由《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度安排,权利也获得了极大的彰显。内地在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时,不妨借鉴和参考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的先进经验,将公民权利渗透进行政程序立法的原则与制度中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

  澳门是一个“社团社会”,社团总数有四五千个之多。不少社团历史悠久、覆盖面广、名流云集,在澳门社会颇具影响力,是澳门公共决策的重要管道。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既贯彻程序法治中“公民参与”的理念,又结合澳门“社团社会”的特点,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和私人团体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对公民和私人团体参与权的保障,体现为第10条所规定的“行政参与原则”。根据行政参与原则,只要澳门行政当局作出与公民或私人团体有关的行政程序,都应当确保公民或私人团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对于澳门公民和私人团体而言是普遍的、一般的,行政机关不仅在使相对人承受负担的行政程序中应当确保公民或私人团体的参与,在授予利益的行政程序也必须确保公民或私人团体通过听证的方式参与进来。可以说,澳门《行政程序法典》对于公民和私人团体参与权的保障是全方位的,

  行政机关“不得不为”

  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应相对人申请作出决定是公共行政得以正常运转和存在的前提之一。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不及时作出决定或因敷衍塞责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情况发生,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1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作出决定义务”: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要求,只要在其权限范围之内,都必须作出决定,尤其是那些与行政机关直接有关的事项和为了维护法律或总体利益而提出的请愿、申述、投诉、声明异议等事项。作为义务原则使澳门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通过“作出决定”的行为实现了统一。作出一项行政行为,不仅是澳门行政机关的职权所在,也是其职责所系。

  更具特点的是,作为义务原则不仅是一项抽象的行政程序原则,而且还引申出“默示批准制度”和“默示驳回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是防止行政机关违反“作出决定义务”而设计出来的。简而言之,当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则相对人可以依法推定行政机关已经对其给予许可或核准,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推定行政机关已经驳回其请求,因而可以自动获得申诉的权利。在“默示批准制度”和“默示驳回制度”下,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给作为义务原则施加了两道保险,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认真对待公民的合法请求。

  打造澳门“亲民行政”

  澳门作为一个有着“小城人情味”的城市,行政机关无须通过官僚化来体现自身权威,相反,非等级制的行政机关体系、灵活的行政程序和亲民的行为方式能够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政府的“亲民形象”,从而使得行政机关获得澳门居民更充足的信任。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意图构建一种“去官僚化”的行政程序。根据第12条的规定,澳门行政当局在进行行政程序时,应当建立“亲民行政”,以使部门“亲民”为目的,按照“亲民行政”、“去官僚化”、“非等级制”的架构进行运作,以确定其能以快捷、经济及有效率之方式作出决定。按照“去官僚化”原则的要求,澳门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法律程序的框架内,提倡以民主和效率为主轴的行政程序制度,营造了亲民且高效的行政氛围。

  提供免费“行政午餐”

  澳门的行政程序立法坚持行政程序的公共性,为每个公民提供免费的“行政午餐”,这一点在澳门《行政程序法典》中体现为“行政免费原则”。行政免费原则是澳门《行政程序法典》中最具特色的原则。在澳门,行政程序是无偿的,仅以特别法规定须支付费用时为例外,而即便对于这部分费用,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其经济能力不足,行政机关也须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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