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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亲民维稳监测室
2012-05-17
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某个地方为了眼前的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了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的底线。当前,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频发,就越要珍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来之不易的成果,努力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闹事群众的不法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度承诺和迁就。
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当前,正确认识法治在维稳中的地位与作用,必须反对法治浪漫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主要的错误倾向。所谓法治浪漫主义,也被称为“法治万能主义”,是指:第一,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把法治当做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灵丹妙药。认为有了法律,什么社会矛盾都可以解决。第二,忽视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企图毕其功于一役,表现为关于法治建设的“急性病”和“焦虑症”。所谓法律虚无主义,表达的是一种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虚无主义认为在封建传统深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迷信个人权威、盛行关系哲学和人情世故的中国,缺乏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法治不足以担当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甚至认为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有可无。
再次,法治的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的方式。必须明确的是,离开法治谈稳定就会使稳定成为“空中楼阁”。离开稳定谈法治也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而不配称为“法治”。一方面,社会稳定所依托的社会秩序,必须得到法治的确认和规范。法治最终也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社会稳定的目标与结果,也是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相比,法治具有明确性、公正性、稳定性、科学性的优势。只有当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表达上升到法治层面,才能获得最明确和最可靠的实现方式与方法,才能在受到损害时获得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法治的精髓在于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的失控和变异,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最后,维稳需要法律与政策、道德等多种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整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亦不是全能的、也不是唯一的。法治不可能将社会管理的全部活动纳入自己的领域。因此,在进行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法律、政策、道德、宗教等多种形式的相辅相成与良性互动。法律重在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和事后纠错,道德强调良心教化和事先预防;法律追求稳定与统一,政策讲究及时和灵活;宗教能帮助把外在的法律规则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自觉。只有上述诸多社会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才能构筑社会稳定的坚固防线。当然,政策、道德等,只有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并在法律所确定的领域之内才能发挥作用。
综上所言,在当前的维稳工作中,必须摒除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认识,正确处理维稳工作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总结文革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就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昭示着我们,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动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矛盾和危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