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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利益至上理念的司法落实
2011-09-17

 

    内容提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胡锦涛总书记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置于政法工作的“至上”位置,深刻表明了这三个方面对于政法工作具有极端重要性和最高原则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牢牢抓住人民利益至上这个根本宗旨,坚持司法为民,真正做到救济民权、改善民生、排解民忧、 保障民利。本文从人民利益至上的内涵入手,阐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要求,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落实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措施。强调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是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首要前提基础;加强队伍建设是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组织保障。本文的目的就是谈谈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和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始终坚持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指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王胜俊院长的讲话,通篇体现了“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而在“三个至上”中,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归根结底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就在于始终坚持和践行人民利益至上。本文试就如何坚持和贯彻人民利益至上的基本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人民利益至上的内涵与基本要求。    人民利益至上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利益至上的丰富内涵。我认为,人民利益至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始终以民为本,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牢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便民诉、护民权、帮民困、解民难,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从根本上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从根本上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高度关注民生问题,优先审理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案件,着力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法利益。要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涉诉信访问题,认真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不能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把人民法院变成一个“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机关。要始终和人民打成一片,最主要的是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司法关注民生,审判紧贴民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努力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人民多做好事,多办实事。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还必须克服各种错误和模糊认识,更新司法观念。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讲打击多,讲保护少的思想,坚持制裁违法犯罪与依法保护人权的统一;克服审批权至上的思想,坚持法官主导与尊重诉权的统一;克服受利益驱动的思想,坚持司法保护与廉洁司法的统一。    

    二、人民利益至上的体现与具体措施当前,人民利益至上已成为人民法院的口号和信念,为民之风已悄然兴起。各地各级法院都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这很值得倡导和欣慰。为更好地把人民利益至上的本质要求落到实处,处处体现出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我们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贯彻和落实:   

    (一) 在流程管理中,要做到便民。人民法院处处为民着想,以此入手,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在流程管理中,从四个方面做到便民。其一,坚持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依法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今年上半年,我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9.3万元,充分满足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其次,加强和改进立案室的便民服务,设置导诉台,指导当事人如何立案,缴费;建立和完善诉讼风险提示或告知制度,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其三,实行大立案格局,在立案庭设立立案室、流程管理室、调解室、信访室。加大庭前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普通程序简便审,尽力缩短办案周期,避免暗箱操作,减少诉讼成本。其四,在设施建设方面,尽一切可能方便群众诉讼,尽一切可能为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创造条件。在大门口设立接待室和值班室,将专职接待和领导轮流接待相结合。我们冷水滩法院实行院领导轮流值班接待,并将日期和名单先予公布,负责来院人员的咨询接待,积极为群众提供部门设置、办事指南、法律解释等服务事项,有些事还可以找来承办人当场解决。在接待处提供了相应的茶水、桌椅,在审判大楼设立检察官、律师、证人休息室,法律书籍查阅室,庭审等候区等设施,开庭公告也是电子显示屏显示。所有这些设置,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参加庭审旁听的各种服务要求,尽可能让群众少耽一点工,少跑一次路,少犯一次难,让群众多一份舒适,多一份方便,多一份满意。    在执行环节,更是要坚持不懈地克服“执行难”。要严格实行责任制,限期执行到位。首先,我们在农村各个基层法庭实行“执行联系卡制”,将承办该案的执行人员联系方式交给申请人,及时提高信息,及时赶赴执行,对那些有意躲避的被执行人很奏效。二是施行执行公开制度。坚持依法执行和文明执行相结合,倡导“阳光执行”。全面推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执行回避,执行措施穷尽告知等制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执行的情况。三是借助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发布悬赏执行公告,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多方征询执行线索,对举报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调动群众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力争攻克执行难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采取抗、躲、拖的“钉子户”“老赖户”,坚持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营造强大的执行氛围。最后,要设立救助基金,对以下三类案件:1、工伤、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拖欠工资案件;3、抚养、扶养、赡养案件的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或申请执行过程中,确因执行款一时难以到位,而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可从基金中提取资金予以救济。案件通过执行取得执行款的,从中扣除充入基金,以保证基金循环运转。   

     (二)在案件处理上,要实现利民    注重正确运用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和纠纷。以实体公正,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着力把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更好地体现在办案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要让经济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更要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注重完善调解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及时处理纠纷,最大限度保障民权,实现民利。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聚集到法院,这对司法把握和处理社会矛盾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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