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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售经适房反悔--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12-01

  本报讯(记者林靖)将购买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反悔起诉,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买房人又起诉索赔房屋[FangWu]升值所致差价。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支持了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韩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卖给王某[WangMou],后又反悔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FangWu]购买未满5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上市交易和过户,法院遂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要求王某[WangMou]腾房,却又被王某[WangMou]起诉。王某[WangMou]称,房价上涨,韩某因加价不成才反悔的,现在房屋[FangWu]已具备交易条件,韩某应赔偿房屋[FangWu]升值导致的差价。但韩某不同意,仅愿退还王某[WangMou]所交购房款。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韩某承诺房屋[FangWu]满5年后将房屋[FangWu]过户给王某[WangMou],若到期不能过户,视为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可见,双方均知晓房屋[FangWu]性质,都存在主观过错。法院认为,韩某作为房屋[FangWu]所有权人,在买卖关系中占主动地位,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王某[WangMou]未认真审核房屋[FangWu]性质,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售房人韩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买房人王某[WangMou]承担30%的过错责任。法院对该房屋[FangWu]在合同无效时的市场价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房屋[FangWu]差价,按责任比例判令韩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夏文慧法官特别提示:买卖二手房屋[FangWu]时,务必严格审查房屋[FangWu]性质,购买违反国家政策的房屋[FangWu]存在很大风险,将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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