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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公司房产离职后反被追讨--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2-23

  信息时报佛山讯 (记者 桂良 通讯员 卢柱平 董留忠) 6年前公司[GongSi]为吸引人才将一套100方的商品房低价转给职工,员工离职后,公司[GongSi]却起诉要求其退房。因合同内并无约定[YueDing]员工离职需返还房屋,法院一审驳回公司[GongSi]诉请。昨日,记者从获悉,佛山市中院日前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5年11月,南海某电梯公司[GongSi]与黄生签订《聘用协议》,约定[YueDing]聘用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YueDing]黄生可获得公司[GongSi]提供的住房扶持金30万元待遇(按每年1.5万算)以及相应的支付方法、违约责任。

  2006年1月24日,公司[GongSi]与黄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YueDing]黄生用现金9万元向公司[GongSi]购买位于南海平洲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在缴纳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黄生领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2010年4月,公司[GongSi]与黄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YueDing]合同期从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2011年3月30日,黄生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公司[GongSi]却要求其返回上述房产。在协商不成后,公司[GongSi]将黄生告上法庭。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黄生已支付房款,且《聘用协议书》上并无约定[YueDing]被告离职需返还房屋,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公司[GongSi]不服上诉,佛山中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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