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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强制保障房产权共有 京渝或先行试点--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09-07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房[ZhuFang]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BaoZhang]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在《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草稿修改、送审的同时,国务院、住建部已经确定“鼓励地方政府对保障[BaoZhang]住房[ZhuFang]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径。毕竟面对迅速增长的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开工规模,单纯等待复杂的国务院立法复核程序,已然不能确保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分配环节的公平与高效。

  8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前往北京调研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在调研过程中,李克强强调,建立实现(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持续运行的长效机制势在必行。而在此之前,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亦把“公平分配”作为2012年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工作的主要任务。

  已有“草稿”

  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问题,但对于一些原本被视作敏感问题的内容,在草稿中做了规定。

  “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草稿,但最终是不是还要修改,现在还不能确定。”8月29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证实。按照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下称“条例”)应在2012年12月前,送审国务院法制办,而后履行国务院立法程序。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条例已经成型草稿。条例草稿总计9章75条,涵盖城镇、农村、军队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三大领域,对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责任、资金筹措、建设、管理、运营、退出、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这份成型的草稿在正式送审国务院法制办之前,仍然存在较大的修改可能。

  在住建部内部,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司、住房[ZhuFang]改革与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共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负责条例讨论稿、草稿的总结和起草工作。在此过程中,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也被邀请共同参与条例草稿的讨论和起草工作。

  一位参与条例讨论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形成的草稿,回避了一些问题,但对于一些原本被视作敏感问题的内容,在草稿中做了规定。“比如通过共有产权清除保障[BaoZhang]房牟利空间的问题,又比如通过惩罚性地调高租金迫使超标者退出保障[BaoZhang]房的问题,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这使得政府在管理、运营保障[BaoZhang]房的过程中,有规可依。”他说。

  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住建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镇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称,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住建部正在组织研究起草条例,并争取今年上报国务院。

  在此之前,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立法呼声甚高,但由于围绕着“保基本”还是“全覆盖”等问题争议激烈,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立法最终“降格”成为起草《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报告中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将进一步明确我国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工作总体思路,努力实现“保基本、多渠道、可持续”的目标。

  强制共有

  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BaoZhang]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

  实际上,在条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现有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牟利空间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国务院也提出了通过立规的方式清除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不当牟利空间的总体要求。因此,尽管涉及众多利益冲突,但与之相关的问题并未被规避。

  “目前的草稿里提出的办法是,所有购置型保障[BaoZhang]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一位参与草稿讨论和起草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不过他向记者强调,目前还不能说这份草稿就是“终稿”。

  条例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ZhuFang]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在此之前,对于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共有产权,政府并未有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满5年之后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使购置型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一般为经济适用房)获得上市交易资格。但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BaoZhang]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

  “按照《民法》,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购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BaoZhang]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获得的是自己份额产权的变现,从而实现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二是向政府购买共有部分的产权来获得完全产权。这两种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约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牟利空间。”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条例草稿第42条规定,承购人转让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

  地方先行

  包括北京、重庆等城市在内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着手汇总现有本级政府出台的各项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通知、文件,进行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的“地方立法”。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规定了三档总计190件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位列第二档,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但并未明确条例正式完成的时间。

  然而,保障[BaoZhang]性安居住房[ZhuFang]的“分配高峰”却在步步进逼。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全国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开工量已完成当年任务目标的70%。根据国务院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和地方政府签订的工作责任书,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全年开工700万套以上,竣工500万套以上。按照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先轮候、再分配”的工作程序,竣工之前,轮候分配工作就已经开始。

  也正因如此,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经确定在《基本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条例》颁布实施前,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对保障[BaoZhang]房建设、施工、管理、运营、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地方立法”,规范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各环节的实施行为。2012年8月,这一政策口径已经得到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的认可。

  包括北京、重庆等城市在内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着手汇总现有本级政府出台的各项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的通知、文件,进行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的“地方立法”。

  记者了解到,在地方政府现有的对保障[BaoZhang]性安居工程的“操作办法”当中,多种保障[BaoZhang]性住房[ZhuFang]品类向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并轨”的趋势,十分明显。而这一趋势,也得到了李克强的认可,对此他强调,要逐步实现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在此之前,住建部多位高级领导在系统内部会议上表示,未来将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为主的多层次住房[ZhuFang]保障[BaoZhang]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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