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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1-03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NongChanPin]的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农产品[NongChanPin]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NongChanPin]的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NongChanPin]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NongChanPin]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NongChanPin]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NongChanPin]。

  财政部表示,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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