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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房产税改革--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1-04

  当前,房产[FangChan]税再成焦点。正确认识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必须立足于中国改革[GaiGe]的大背景,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构,而不能简单地否定或支持。

  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的逻辑

  对房屋征税,中外自古有之。例如,中国唐朝的间架税和宋朝的屋税,欧洲中世纪时的灶税、窗户税、烟囱税等,尽管名称各异,但在性质上都属于房产[FangChan]税范畴。如今,房产[FangChan]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广为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国家,房产[FangChan]税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1950年1月,中国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FangChan]税。此后,几经变迁,国务院于1986年出台了房产[FangChan]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FangChan]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FangChan]免征房产[FangChan]税。因为在当时中国城镇住房大都属于国有、一个家庭很少拥有多套住房的情况下,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FangChan]开征房产[FangChan]税毫无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GaiGe]以及个人财富的积累,城镇居民房屋的产权、结构以及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税制体系完善等,都需要推动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

  从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政府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私人合法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这一逻辑的另一面,就是对私人财产予以征税,旨在维持政府正常运转,为公共服务筹集资金。房产[FangChan]作为私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征税无可厚非。

  有人以“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反对征税,这有失偏颇。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房产[FangChan]税则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为提供管理和公共服务而收取的税款,两者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有人以“土地私有是征收房产[FangChan]税的前提”为由反对征税,这也值得商榷。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非是决定房产[FangChan]税开征与否的直接前提。房产[FangChan]税征收的内在依据是政府对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以及公共服务的供给。

  市场经济必然带来收入分配和财产差距扩大。在房产[FangChan]领域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防止差距过大,也是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涉及个人住房的房产[FangChan]税这一调节手段缺位,恰是当前中国市场调节制度不完善的表现之一。

  从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而言,在房产[FangChan]保有环节征收房产[FangChan]税,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保障。对于多套房持有者来说,开征房产[FangChan]税会增加其持有成本,可能促使其将部分房产[FangChan]推向市场,增加市场房源供给,从而抑制部分投资投机需求,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房产[FangChan]税将推高房价”的观点,缺乏足够说服力。房产[FangChan]税的转嫁受市场供求状况影响较大,特别是保障房制度不断完善,挤压了税负转嫁的空间。

  开征房产[FangChan]税,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非理性、不成熟的购房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降低需求对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冲击。虽然房产[FangChan]税对房价直接的抑制作用不可高估,但其对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从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税制体系的角度而言,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同样承担了制度建设的重任。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地方政府缺乏主体税种,地方财力普遍紧张,这些问题被各界广为诟病。开征房产[FangChan]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削弱地方政府推高地价的内在动力,促使其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就税制建设而言,当个人收入和房产[FangChan]持有等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时,如果个人非营业用房产[FangChan]仍游离于房产[FangChan]税之外,必将制约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这显然不是一个合理税制。因此,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也是完善税制的必然要求。

  此次个人住房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试点[ShiDian]产生于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之下,其意义远不仅限于此。它将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产生积极效应,特别是其制度建设的功能,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如果缺乏相关配套措施,仅靠房产[FangChan]税一项政策解决上述难点问题也不现实,其作用效果的发挥程度依赖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须处理好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如何避免增加普通居民的生活负担,降低对其生活的消极影响,如何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整合或清理相关税种和收费,以及如何防止其异化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等。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试点[ShiDian]意在“制度破冰”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率先进行了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试点[ShiDian]。上海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征收0.4%至0.6%的房产[FangChan]税;重庆则对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次性征收0.5%至1.2%的房产[FangChan]税。

  两地的改革[GaiGe]试点[ShiDian]已进行了一年多,既没有使两地房价急速下跌,也没有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于是有人质疑,据此反对开征房产[FangChan]税。如何评估房产[FangChan]税的试点[ShiDian]效果?这恐怕需要结合政策出台的初衷及具体设计情况。

  两地房产[FangChan]税政策试点[ShiDian]的设计着眼点并非在于税收收入,而在于健全财产税体系和遏制住房投机炒作。例如对于居民的存量房,上海没有将其纳入房产[FangChan]税的征收范围,重庆仅是将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纳入征收范围,其他存量房并未纳入。

  为便于居民接受,两地都规定了比较低的税率,并给予较高的免税面积。例如,上海给予本市居民家庭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重庆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给予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对高档住房给予10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在征收范围较狭窄、税率较低的情况下,期望房产[FangChan]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和降低房价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是不切实际的。

  上海、重庆两地试点[ShiDian]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将个人非经营用房产[FangChan]纳入征收范围,意味着对构建合理的房产[FangChan]税体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虽然短期内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在制度建构方面的导向影响却是深远的。随着试点[ShiDian]方案不断完善和后续改革[GaiGe]的推进,其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会不断发挥作用。

  目前,两地试点[ShiDian]方案需要完善的地方不少,例如征收范围有限、税率偏低、拖欠或拒缴房产[FangChan]税的处罚措施不明确等。其中有些问题,在试点[ShiDian]方案出台之时就已经考虑到,例如在征收范围上,重庆在其房产[FangChan]税暂行办法中就明确提到,“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可见,尽管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已经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但未来的路仍然很长,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也将更大。

  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展望

  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全面推开已是大势所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FangChan]税的正面综合效应,降低负面影响,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在扩大试点[ShiDian]、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框架,优化具体制度设计。

  在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进程中,决策者需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稳步扩大试点[ShiDian]的同时,启动立法程序。稳步扩大试点[ShiDian],一方面,试点[ShiDian]的覆盖面要放开,如果没有后续省市的跟进,不仅上海、重庆两地继续推动改革[GaiGe]的压力加大,而且不利于形成群体效应;另一方面,力求试点[ShiDian]政策的多样性,只有试行多样性的政策,才能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便选择最优方案。由于房产[FangChan]税是对私有财产征税,对民众影响较大,建议在试点[ShiDian]的同时由全国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制定房产[FangChan]税法。只有提高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增强征收的权威性,消除各种质疑和抵触情绪。

  其次,政策设计要符合国情,消除公众疑虑。扩大征税对象,将增量房和存量房都纳入征税范围,是房产[FangChan]税改革[GaiGe]的大方向。为此要兼顾公平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避免给普通居民带来额外负担,对首套房或一定人均标准之下的部分应予免税,并尽可能将赡养负担、按揭贷款等家庭状况考虑在内。同时,还要合理设计差别税率,保证税制的公平性。

  再次,要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存量房纳入征税范围,意味着需要将私人房产[FangChan]信息公开,因此面临的难度和阻力也较大。基础性工作进行的状况,将直接影响改革[GaiGe]的效果。尽管开征房产[FangChan]税的硬件已经具备,但仍需在房产[FangChan]登记制度、房产[FangChan]信息全国联网建设、房地产评估系统及方法等基础环节,将工作做细做实。

  此外,还要处理好房产[FangChan]税开征的衔接和配合。例如,在开征房产[FangChan]税的同时,整合和取消有关税费,形成一个合理的房地产税体系,并注意协调、处理好制度改革[GaiGe]中形成的“经租房”“经适房”“小产权房”等问题。

  作者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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