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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自“一女二嫁”单方解除合同被判无效--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1-17

  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开发商将与张先生[XianSheng]签约的房屋部分卖掉后,书面通知张先生[XianSheng]解除合同,还将他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后来撤诉。“我又没违约,凭啥解除合同?”张先生[XianSheng]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张先生[XianSheng]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2010年8月3日,张先生[XianSheng]与重庆某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以下简称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某大厦综合楼第三层,建筑面积为1300余平方米,单价2500元每平方米,总房款330余万元。根据约定,张先生[XianSheng]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房款的50%,余款按揭支付。据了解,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80元计算房款,张先生[XianSheng]按约定支付了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233.2万元房款。张先生[XianSheng]随即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但张先生[XianSheng]一直没申请到贷款,银行也没有不予办理贷款的书面通知。然而,去年1月,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将张先生[XianSheng]购买的房屋中一部分,卖给了重庆一家银行,银行支付了部分房款。

  去年4月20日,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以张先生[XianSheng]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书面通知张先生[XianSheng]解除合同。同年5月7日,张先生[XianSheng]书面回复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去年6月,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将张先生[XianSheng]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确认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张先生[XianSheng]在该案审理中辩称,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解除行为无效,不同意解除合同,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于去年10月25日撤回起诉。去年11月3日,张先生[XianSheng]将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于2011年4月20日单方解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据查,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开发的综合楼,在建设过程中,因没审批就增加楼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万州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张先生[XianSheng]已按约支付了总价款的50%,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没证据证明张先生[XianSheng]具有迟延履行或违约行为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去年3月就通知张先生[XianSheng]无法发放按揭贷款,同年7月才将张先生[XianSheng]申请贷款的材料退回,但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却在去年1月已将房屋卖与他人,去年4月才发出解除通知,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的行为已违约。

  因此,在本案中,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另外,张先生[XianSheng]事后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没超过起诉时效,其请求应予支持。万州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公司[FangChanGongSi]于2011年4月20日单方解除与张先生[XianSheng]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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