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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12-17

  证券市场周刊(综合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此举旨在支持农产品[NongChanPin]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

  根据通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将对专门经营农产品[NongChanPin]的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NongChanPin]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农产品[NongChanPin]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NongChanPin]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NongChanPin]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NongChanPin]。

  (责任编辑 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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