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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产税应避免重复征税--亲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2-12-18

  前日,社科院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FangChan]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ZhengShui]范围。此消息引起热议,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样“一刀切”的方法不科学。网上调查显示:6成网友对此不支持。(今日本报A06版)

  对城镇居民家庭用房征收房产[FangChan]税,是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在沪渝以试点方式出现的。笔者认为小范围试点绕开税收法定原则征税[ZhengShui]无可厚非,若大范围征收房产[FangChan]税,必须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规或者重新立法,才能使房产[FangChan]税的征收不至于缺乏法律支撑。因而当前还是应该先做好修法或立法工作,再全面开征房产[FangChan]税才稳妥可行。

  值得提醒的是:在修法或立法中,必须全面整合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的税费项目,不能让房产[FangChan]税成为“税上税”、“费上税”,避免重复征税[ZhengShui]。尤其是不能将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都纳入征税[ZhengShui]范围,而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已一次性收取了住宅用地70年的土地出让金,还在此基础上加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三种税费都是具有房产[FangChan]税意义的,如果再叠加房产[FangChan]税,对已购住房者来说那就是“税上加税”了,显然存在多重征税[ZhengShui]之嫌。

  记得曾有北京市政协委员指出,房产[FangChan]税应该“毖后”而不应是“惩前”。笔者认为即使是“毖后”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FangChan]税,也应整合原来具有房产[FangChan]税意义的税费才是公平合理的。学界认为,房产[FangChan]税只是具有物业税性质的一个过渡税种。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按照有关规定,房主办理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转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出让金。《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可以自动续期,但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出让金支付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似乎给土地出让金的存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是否意味着即使要终结土地出让金,也等到70年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到期之时呢?

  那么,当前热议中的房产[FangChan]税作为最终要开征的物业税的一个过渡期税种,就应该实行“双轨制”征税[ZhengShui],即鉴于现在已购房房主已通过房价转嫁缴纳了多种税费,实施房产[FangChan]税改革后再增缴房产[FangChan]税就存在重复征税[ZhengShui]的问题,在房产[FangChan]税改革中建立一种对税改前后购房者区别对待的“双轨制”对税改之前购买的自住房不征房产[FangChan]税,对税改之后新上市的住房在整合各种税费后再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FangChan]税。在70年土地使用权[TuDiShiYongQuan]届满时再将房产[FangChan]税过渡到物业税,最终实现税制并轨运行。倘若如此,城镇居民现有存量房就不会纳入征税[ZhengShui]范围,改革就会减少阻力,赢得较高的支持率。

  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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