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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租房租赁合同范本向社会征求意见--亲稳网络舆情监控室
2012-12-24

  本网讯 日前,由省建设厅编制的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拟写好,现阶段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合同中提出:出租[ChuZu]方有以下两种行为之一的,承租[ChengZu]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ChuZu]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出租[ChuZu]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承租[ChengZu]方有以下10项行为之一的,出租[ChuZu]方有权解除合同: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ChengZu]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7、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8、擅自调换承租[ChengZu]公共租赁住房的。9、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ChengZu]方有以上10项行为的,由出租[ChuZu]方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另外,承租[ChengZu]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承租[ChengZu]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腾退该房屋。

  出租[ChuZu]方有合同解除与终止情形的,出租[ChuZu]方负责提供同区域同户型房屋供承租[ChengZu]方租住,承租[ChengZu]方解除合同的,出租[ChuZu]方按该房屋月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承租[ChengZu]方支付违约金。

  出租[ChuZu]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房屋给承租[ChengZu]方,合同继续履行的,出租[ChuZu]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交房。出租[ChuZu]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承租[ChengZu]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承租[ChengZu]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承租[ChengZu]方或其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承租[ChengZu]方行为致出租[ChuZu]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ChengZu]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宋宝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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