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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卖方夫妻离婚 购房人起诉要求腾房被驳回--亲稳舆论引导监测室
2012-09-24

  男子朱某在将房屋[FangWu]出售两周后,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房屋[FangWu]归妻子所有,买房人和朱某的前妻因此对峙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驳回了买房人要求朱某前妻腾房的起诉。

  罗某与朱某原是夫妻,离婚前两人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住房。2010年6月4日,丈夫朱某将房屋[FangWu]以6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柳某,并于同日将房屋[FangWu]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柳某名下。而两周后,罗某与朱某经大兴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房屋[FangWu]归罗某所有,目前罗某一直住在该房中。

  原告柳某说,朱某卖房时罗某是知道的,而且房屋[FangWu]的实际成交价为157万元,他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他俩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FangWu],完全是两人恶意串通”,因此,柳某起诉要求罗某腾房并返还房屋[FangWu]。

  对此,罗某辩称,房屋[FangWu]是她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她所有。罗某称,柳某与朱某之间的交易存在许多疑点,而且两人是朋友关系,所以她认为双方是恶意串通。

  市一中院法官[FaGuan]了解到,目前双方都无法联系到朱某,而且柳某也无法证实自己已经将全部房款交付给了朱某。根据目前的证据,一方有房屋[FangWu]买卖合同和房屋[FangWu]所有权证书,而另一方则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双方各执一词,本案中是否存在一方与朱某恶意串通还是双方都是受害人,法官[FaGuan]认为难以辨认。因此法官[FaGuan]指出,在无法联系到朱某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判决罗某腾房并返还房屋[FangWu],并因此驳回了柳某的上诉。

  昨天记者就此案询问了法官[FaGuan],法官[FaGuan]表示,柳某取得了房屋[FangWu]所有权证,但朱某并未履行交付房屋[FangWu]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FangWu],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此外,法官[FaGuan]表示,柳某若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可在找到朱某后,先行起诉确认房屋[FangWu]产权。如果产权得到确认后,他可再要求罗某腾退房屋[FangWu]。(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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