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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公布商品房买卖中的五大霸王条款--亲民维稳网络舆情监测室
2013-01-02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4日讯(记者侯青伶)12月14日,全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TiaoKuan]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通报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的同时,省工商局和省消委会的相关人士表示,一方面工商部门在加大维权力度的同时,要使维权渠道更加丰富;另一方面,消费者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

  在此次针对消费领域部分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TiaoKuan]的点评中,就有5条属于商品房[ShangPinFang]买卖类的霸王格式条款[TiaoKuan]。

  霸王条款[TiaoKuan]1:于双方约定《商品房[ShangPinFang]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之外,出卖[ChuMai]方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及沙盘模型所记载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双方验收房屋的依据。

  专家点评:房产公司不将自己在合同订立前进行的广告宣传、沙盘模型宣传内容纳入合同条款[TiaoKuan],其诚信度必然打折,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霸王条款[TiaoKuan]2:买受人同意底层屋前指定面积区域的使用权归底层业主所有。

  专家点评:该条款[TiaoKuan]属于共有部分无效赠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TiaoKuan]3:在商品房[ShangPinFang]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ChuMai]人可以通过邮递或在本地报纸发布入住公告等任一方式向买受人发出《商品房[ShangPinFang]交接通知书》;出卖[ChuMai]人发出通知,即视为出卖[ChuMai]人已履行向买受人告知交房的义务,买受人均应在《商品房[ShangPinFang]交接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内到出卖[ChuMai]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如在出卖[ChuMai]人发出通知后的15日内买受人仍未接收商品房[ShangPinFang],则《商品房[ShangPinFang]交接通知书》约定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视为出卖[ChuMai]人已将合同项下的商品房[ShangPinFang]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ShangPinFang]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专家点评:该条款[TiaoKuan]自行设定送达签收确认标准,强行交房条款[TiaoKuan],剥夺购房人对商品房[ShangPinFang]的审验和拒绝权。从公平合理角度来说,送达以当事人签收为准;只有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出卖[ChuMai]人利用该格式条款[TiaoKuan],随意选择公告送达,不利于事实上达到送达当事人的效果。

  霸王条款[TiaoKuan]4: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专家点评:业主购房后,出卖[ChuMai]人应履行《商品房[ShangPinFang]买卖合同》,在约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霸王条款[TiaoKuan]5:因出卖[ChuMai]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ChuMai]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ChuMai]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ChuMai]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ChuMai]人。

  专家点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差别较大,显失公平,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案例】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利用格式条款[TiaoKuan]向消费者转嫁印花税案:

  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ShangPinFang]买卖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TiaoKuan]规定购房者需委托当事人代缴“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同时,在售楼部设置“商品房[ShangPinFang]销售标价牌”,写明“代缴收费—收费项目名称:印花税0.5‰”。2011年1月至8月,当事人共计向购房者收取印花税8万余元,但在缴纳印花税时,却是以当事人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购房者的名义缴纳的。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在此期间暂免印花税。当地工商机关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认定该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TiaoKuan]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2、某银行利用格式条款[TiaoKuan]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某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在办理预购商品房[ShangPinFang]抵押权预告登记时,该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按照上述格式条款[TiaoKuan],该银行要求借款人承担预告登记费80元,从而将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登记费用转嫁为消费者承担,违反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通知对于房屋登记费的相应规定。至案发时止,该银行累积向借款人收取抵押登记费近23万元。当地工商机关依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某银行立即改正利用格式条款[TiaoKuan]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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